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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降低关联交易税收风险

  作者:待查 
2007/9/4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前不久,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和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简称“APL中国公司”)签订了《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交易行为实施预约定价的安排》。据了解,这是全国航运服务领域签订的首例营业税预约定价协议。
  根据这份预约定价协议,APL美国总公司、中国公司以及厦门分公司三者之间在2007年~2008年因关联交易发生的营业税将按协议签订的方法计算,公司纳税从过去的由税务部门“事后调整”走向了“事前约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使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可预见性,保证了公司经营的稳定,降低了企业经营税务风险,有利于公司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APL中国公司负责人说。

  转让定价存在税收风险

  据介绍,转让定价原本只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实践中有的企业则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来“避税”。近几年来,这种“避税”手法一直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税务机关在处理以转让定价方式“避税”的问题上主要采取就是“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所谓“转让定价调整”,简单的说就是指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关联方之间交易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允价)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实施的转让定价调整,并根据调整的价格补征相应税费的做法。

  随着反“避税”工作不断深入,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力度在不断的加大,执行转让定价规则也日趋严谨。通过这种手法“避税”的企业无疑将面临着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整”的巨大风险。   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他们曾处理过的这么一个案件:厦门有一家置业开发司(港资,下称A公司)在市黄金地段开发销售楼盘,税务机关在查账时发现,明明楼盘的对外销售价是7000多元/平方米,但该公司却将其中的750多平方米的楼盘以2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一家商贸公司(下称B公司)。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实为B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这两家公司已构成关联关系,而且在房地产交易时未按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整”———根据加本加利润法按照62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A公司销售楼宇进行调整,并对其补征了营业税费。

  据厦门地税局外税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种关联企业交易在跨国企业中大量存在,而且往往存在以下几种问题:挪用周转资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用内部交易价格结算人为造成企业亏损,人为压缩、分解办事处的成本以降低营业收入等。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若未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一定方法对双方交易价格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而这正是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实行转让定价时,隐藏的最大税收风险。”

  反“避税”催生预约定价机制

  “转让定价调整”作为税务部门反“避税”的主要手段,极大地维护了国家利益,但税务部门也感觉到这种发现问题再堵漏的“事后调整”方式有其固有的弊端。实施这一做法不仅调整的效果不理想,而且很容易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

  厦门地税外税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践过程中转让定价审计中遇到的困难越来越大,税企之间的矛盾也是转让定价中比较棘手。问题焦点在于,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审计中难以搜集到有效证据,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提供资料方面也遇到难题,从而使转让定价审计久拖不决,费时费力,既给税务部门工作造成压力,又会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找到一种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办法,因此,以“事前约定”为特点的预约定价机制也就应运而生。

  据了解,预约定价制是从美国等西方国家借鉴过来的制度,英文为AdvancePricingArrangement,简称APA。所谓预约定价制,即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
  据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有关人士介绍,我国是较早提出预约定价的发展中国家。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收管理规程》,首次将预约定价作为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方法使用;2001年,《税收征管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将预约定价由解决转让定价的一种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进一步减少了制度的地域性差异。

  自从1998年以来,预约定价安排已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采用为降低转让定价风险的策略。据统计,珠江三角洲、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厦门等地的许多外资企业,已与我国税务机关签订并实施了200多个1年~3年期不等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实行预约定价,征纳双方都受益

  厦门地税外税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预约定价是一种‘事前约定’,征纳双方从一开始便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税收问题,并进行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容易确认和解决,避免了盲目繁多的审计工作。既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效率,减少税务检查的次数,又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避免了企业由于‘转让定价调整’带来的涉税风险。”

  全程参加厦门地税局外税分局与APL预约定价安排谈判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经理陈先生说,在预约定价安排中,虽然同样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调整方法,但由于是对转让定价方法事先予以明确,对征纳双方皆具有约束力,从而降低了转让定价处理中的不确定性。有利于消除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有效的解决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由于各种可比性指标的选择和确定等方面原因导致征纳双方意见分歧而难以达成共识的局面。

  “对企业来说最直接好处还在于可以增强企业对未来财务状况的预见性,使企业能够准确的了解计划与预测期间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并作出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的合理决策,避免了税收对财务状况的干扰。”APL中国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赵辉表示。

  此外,预约定价机制能有效避免双重征税问题。陈先生解释说,采用传统的方法调整跨国性的转让定价问题时,若一国税务机关依据本国的税法对企业所得进行调整,而另一国税务机关不进行相应的调整,就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预约定价可以避免这类问题,由于与关联企业有关的各方税务当局共同参与关联企业的税收事宜,自然能够就有关关联交易的税收管辖权进行协商,明确各自的税收权力,避免双重征税。

  那么,企业该如何与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呢?据了解,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的规定。签订预约定价安排主要分为提出书面预约定价要求、预备会谈、正式谈判、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审核评估、形成草案,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等几个阶段。在这期间,企业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调查、评估、审核,并就其中涉及的各项事宜与企业进行反复的沟通、磋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当然,APA并非万能和一劳永逸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经理陈先生认为,作为一项制度本身,有其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复杂的程序、预备阶段巨大的工作量、过短有效期限等,这都是企业在选择预约定价安排所面临的问题。“但企业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做功能分析、风险分析;还可以利用其他案例和可比信息数据库进行分析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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