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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确认销售收入 合理降低应纳税额

  作者:待查 
2007/7/4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又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规定了扣除比例,超过比例部分不得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广告与招待开支不断加大,如何使得逐年递增的费用全额获得在税前扣除,相信是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下面我们介绍一个案例希望能拓展您的思路。  
     某工业企业2004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2%,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筹划前: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50-[10000×3‰+3]=17(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300-10000×2%=100(万元)  

     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额=80-10000×5‰=3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100+30=14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47×33%=48.51(万元)  

     筹划方案:将该企业销售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0万元对外销售。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广告费分别为150万元和15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40万元和40万元。这样就增加了一道销售收入,因增值税是环环抵扣的,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也不会改变,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将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其扣除限额增加十分显著。  

     对于工业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000×3‰+3=30(万元)=3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9000×2%=180(万元)>15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000×5‰=45(万元)>40(万元)  

     由于工业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小于或等于扣除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扣除。  

     对于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0×3‰+3=33(万元)>2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0000×2%=200(万元)>15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5‰=50(万元)>40(万元)  

     由于销售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小于扣除限额,所以也可以全额扣除。这样企业便不用调增任何应纳税所得额,节省企业所得税48.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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