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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分摊的节税筹划

  作者:待查 
2007/10/17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目前,许多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借款利息等项目经常发生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现象,导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重了企业税负。企业除了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还要考虑如何通过筹划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费用开支名目繁多,已成为现代企业的一个通病。在规范费用开支的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选择费用分摊筹划法,来达到少交税以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费用分摊法是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款。运用成本、费用分摊与列支方法,并非任意夸大成本、乱摊成本,而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计算程序和核算方法等合法手段进行的财务纳税筹划活动。 
                             
      利用费用分摊法影响企业税负水平时关键在于解决这样两个问题: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和如何在费用摊入成本时使其实现最大摊入。  

      (一)经济效益最大化是费用分摊的基础 
                             
      企业通常有多项费用开支项目,每个项目都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如劳务费用标准、管理费定额、损耗标准、各种补贴标准等。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凡是与本期收入有直接联系的耗费,就是该期的费用;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以确认。上述三种不同的费用确认方法,使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节税。 
                             
      如何在企业正常生产经常活动过程中,选择最小的费用支付额,即实现生产经营效益与费用支付的最佳组合,是运用费用分摊法的基础。  

      由于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事实上对利润和纳税有影响,企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就必然面临选择问题。详细的分析论证及大量的实践表明,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抵销利润,减少纳税的最佳选择。只要生产经营不是短期经营,而是打算长期从事某一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最大限度平均,就可以将这段时期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的平均,这样就不会出现某个阶段利润额及纳税过高的现象,部分税负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但是,纳税人对此方法绝不可机械照搬。比如,税法规定某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在开业之初,采取多摊成本费用的办法,推迟获利年度。在获利年度开始后,享受两年免税,企业此时又可以采用少摊成本费用的办法,将应摊费用往后摊,其他各项费用尽可能往后挤,使免税期利润异常地大,从而充分享受利润免税优惠。当然,企业对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必须在符合税法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采用,否则,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利润予以合法调整,按调整后利润计算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得不偿失。  

     (二)及时列支费用 
                             
      企业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执行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三)正确划分销售费用与产品成本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费用与成本的明晰程度可能趋于淡化。一项支出,如果既可以记入销售费用,也可以记入产品成本,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可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选择销售费用,要么选择产品成本。可能有人认为哪个都行,都可以税前扣除。其实不然。  

      按现行税法规定,在扣除标准内的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当期扣除,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对这样的支出,记入销售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这样,就为企业创造了纳税时间性差异,此时企业相当于拥有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可以单独设立销售机构,也可以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按照规定,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费用则记入房地产的成本。房地产开发投资大、周期长,占用资金大。从这个角度看,房地产企业设立单独的销售机构较为划算。这样,既可以递延企业纳税时间,又可以为企业赢得了一笔“活钱”,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另外,正确划分销售费用和产品成本,还可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1994年税制改革后,许多酒类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消费税,将生产企业“一分为二”,分设成生产和商业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低价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高价售出,将应在生产环节实现的毛利转移到流通环节,生产环节就少缴了消费税。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在合理的幅度内无可非议。但有的生产企业将产品售价与产品成本之间的差价定得过小,这就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对这类关联企业间无正当理由的低售价行为,可适用反避税条款,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利润率标准重新核定产品的销售价格,向企业追缴税款。那么,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我们知道,在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根本问题是降低产品成本,保持一个合理的成本利润率。因此,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尽量将产品成本项目转化为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为售价和成本赢得利差空间,以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四)合理划分销售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要过多地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 
                            
      例如,某企业2001年度的销售收入为1200万元,企业当年业务宣传费的账面列支数额为6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经税务部门审核,该企业销售费用中有一笔3万元的“展览费”没有列入业务宣传费,其实际业务宣传费应为6+3=9万元,超出企业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可以列支6万元业务宣传费的标准,超限额标准的3万元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申辩说这笔展览费确实是参加博览会展销的费用,应属于销售费用。但由于其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费用,应属于销售费用。但由于其未按规定取得展览的合同书、邀请函等凭证,仅有一张发票,摘要是“展览费”,为此,税务人员仍然认定这项费用属于“业务宣传费”,其理由是企业没有证明说明该项费用不是产品宣传费。为此,企业只好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多缴纳了3×33%=9900元的所得税。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区分这两项费用,依法取得所需的合理、合法的证明材料,单独列支,那么企业就可以节约这笔不该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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