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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贷评级第一案"的思考

来源:网贷315  作者:邓建鹏
2016/3/9 15:05:38
自2013年成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来,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皆备受关注,尤其是P2P网络借贷行业,至2015年12月,历年累计成交额达到13652亿元。不过,该行业的高风险亦同样引起国人关注。

本文关键字: 网贷 P2P

自2013年成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来,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皆备受关注,尤其是P2P网络借贷行业,至2015年12月,历年累计成交额达到13652亿元。不过,该行业的高风险亦同样引起国人关注。为了引导投资者规避网贷平台风险,近年网贷评级流行一时。网贷平台短融网因不满融360对自己评级过低而起诉融360。2015年12月16日,被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的短融网诉融360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公开审理。这一具有“里程碑式”的案件,其审理结果将可能对国内网贷评级以至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此案主要争议的是:网贷评级是否具有积极意义?融360的网贷评级是否等同于信用评级?其有无资格评级?当前本文试对此简要评析。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是通过网络平台将有资金闲置的个人投资者和有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或个人对接,实现双方资金融通的过程。2005年全球首家P2P网贷机构ZOPA问世, 2007年,中国出现了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自P2P在我国问世以来,截至2015年12月底,共成立平台2595家。目前,网贷评级机构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像大公国际这样的专业评级;一类是像网贷之家、融360、网贷天眼、网贷315等垂直门户,这也是目前影响力较大的网贷评级(或者评估)机构,在平台和投资人中的可信度高且传播性广;第三类是社科院或者高校之类发布的评级报告,这种的影响力相对较小。

中国P2P行业蕴含着各类风险。由于从业机构良莠不齐、自2014年以来中国经济下行以及缺乏监管等因素,中国网贷行业的风险远甚于英美同行。根据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问题平台高达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牵涉资金上达百亿。尤其是12月初e租宝遭公安部门调查,涉及待收余额700亿元、波及投资者众多,媒体哗然。2015年12月22日,多家国内主流媒体发文报道“大大集团非法融资问题”案件已经进入经侦调查阶段。网贷行业初步确定中国银监会为其监管机构。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会同公安部、网信办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开征求意见,但是,该监管办法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有待时日,将来监管效果如何,亦有待考验。行业自律亦处于非常初步的阶段。在当前,网贷评级对投资者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第一,国内网贷平台众多,各类借款项目五花八门,普通投资者通常没有太多精力及专业知识精研各个网贷平台的风控水平、经营模式。依赖专业评级机构给出直观的网贷评级结果,能帮助普通投资者较好地避开问题平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长期来看,网贷评级有助于公众利益的维护。

第二,网贷评级能够为网贷行业稳健发展提供持久支撑。借助于专业的网贷评级,及时爆光涉嫌违法违规的一些网贷平台,舆论与社会公众可以持续性地监督网贷平台,净化网贷行业,进而督促网贷平台增强自律意识,这为网贷行业稳健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第三,网贷评级有助于为监管部门提供依据、辅助监管。目前P2P行业鱼龙混杂,虽然在2015年12月末银监会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该《办法》的正式出台尚需一定时间。作为主导性的监管机构,银监会自身监管资源有限,在当前公布的网贷监管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需要借助工信部、网信办特别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合力监管。不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尤其是各地金融办)执法资源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将来网贷行业的监管效果如何,尚有待实践检测。因此,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的网贷评判,一方面不需要消耗行政监管资源,另一方面可将网贷评级结果(特别是一些经由网络监测到的P2P经营数据和风险分析)提供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强调,应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当前,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相比传统金融,P2P网贷行业缺乏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而且准入门槛低,部分网贷平台抵御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属性,为网贷平台提供了灰色操作的空间。平台借贷信息披露不充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难以保障,导致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P2P网贷评级的重要意义与当前国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见正不谋而合。

其次,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网贷评级是否等同于信用评级?若等同于信用评级,则依据现行相关法规,评级机构必须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否则属于违法∕违规评级。

现行信用评级机构的基本执业准则包括央行发布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等。诸如2006年4月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规定: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等的管理和指导。在当时,中国P2P网络借贷尚未产生,诸如此类的法规均未涉及网贷行业的评级。根据央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等各类相关法规,目前的信用评级通常是针对发债主体的评级,借款方是信息优势主体,贷款方作为信息劣势主体,要判断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往往得借助于信用评级机构。然而,我国的P2P网贷被央行等十部委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均定性为信息中介。网贷平台并非借款方,因此当前各类网贷评级显然不适用于央行等机构发布的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因此,网贷评级与传统的信用评级存在巨大区别。

所谓网贷评级实质是对网贷平台实力的评估报告,供不特定的网民(潜在投资者)选择网贷平台时参考。另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因此,网贷评级方面的法规在当前完全是一片空白。根据民商事领域通行的基本法则: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网贷评级可由评级机构自行作出。“无牌照、无资质,不得从事网贷评级”的结论并无法律依据。

再次,网贷评级意义重大,但其评级结果的公信力决定了网贷评级机构的价值所在。众所周知,即使是专业的评级机构如大公国际,它作出的网贷评级,尤其是将一些实力雄厚、有口皆碑的平台拉入黑名单,引发对方抗议以及媒体的热议。因此网贷评级必需获得公信力,这涉及如下方面:

首当其冲的是网贷评级机构的评价体系必须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所谓科学性,是指其评价体系符合网络借贷的基本规律,符合一般的评级指标要求,经过严谨论证。合理性,是指网贷评级体系符合中国网贷行业的国情和特征。比如,网络借贷在英美原初的本质是纯信息中介,由于特殊国情,中国多数网贷平台对借款方、投资方具有很大的控制权。网贷平台本身的经营状况、实际控制人的道德风险直接左右着网贷行业的质量。故而,在评价体系中,平台自身占重要权重,在当前符合中国的网贷国情。

评估网贷评级机构的公信力问题,还需要解决评级机构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时,可否做评级?这个问题不同学者间,见解存在差异。我们认为,在某种情况下,这种利益并不必然影响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在近十年来,就算是现有的许多信用评级,也是评级机构受被评对象委托与支付费用后作出的评级,两者存在明显的利益关系,但不必然影响其评级的公正性。网贷评级机构在发布评级报告的同时,如果事先主动公开有利益关系的网贷平台(即被评对象),充分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一旦被媒体或公众查出其评级受被评对象利益影响,势必负面影响此类评级机构的声誉。这样,经由市场选择机制,对网贷评级机构优胜劣汰。

当然,整体而言网贷评级的健康发展,一是要引入市场化的自由竞争状态,让网贷评级机构在市场化过程中尽可能做到优胜劣汰;二是在当前,网贷评级机构可以逐渐建立行业自律章程,进行自我约束;三是媒体与投资者及时曝光评级机构可能存在的负面行为;四是在网贷评级行为比较成熟的时候,将网贷评级行为纳入法规规范的对象。我们认为,伴随着网贷行业的高歌猛进,网贷评级已成为行业的时代之需。

邓建鹏,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网贷315首席学术顾问

责编:胡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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