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案的关键: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滥用市场地位,也就是说其涉嫌垄断。
2010年11月3日腾讯发布的《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奇虎360的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奇虎360公司称,这种“二选其一”的行为,正是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导致360公司大量的用户流失和经济损失。同时,腾讯公司大量模仿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再通过《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搭售行为进行推广,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巨大的伤害。另外,腾讯将QQ软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腾讯回应称,市场中仍有MSN、飞信、GTALK、开心、微博、米聊等即时通讯服务,同时,国外大量产品也在提供即时通讯服务。因此,腾讯在上述市场上不具有垄断地位,也不具有相关市场的定价权,不具有控制商品数量和服务的能力,也无法阻止新竞争者进入市场。 腾讯的市场支配地位几可认定 那么腾讯在行业内到底有没有垄断地位,是不是滥用了其市场支配,目前谁也不好下结论,毕竟认定一个企业是否涉嫌垄断,是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很多的详细调查,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后,才能由专门的机构作出结论。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定义如下: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该定义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两个条件作为选择性条件:一是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即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二是对竞争的影响,即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同时,《反垄断法》也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及其适用原则作了规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微量不计原则。 虽然,对于腾讯的市场份额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说法,但其在相关领域的份额应当是远远超过了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标准。因此,腾讯在自己所属的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基本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是否滥用支配地位才是关键 然而,不能因为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断然认为其具有垄断行为。因为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通俗地说,反垄断法不反对“大公司”,而是反对“坏的大公司”。
责编:李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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