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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的管理,规范信息化工程建设市场,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依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集成资质证书》并在省信息产业厅备案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来承建。
第二章 资质备案管理
第六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统一管理。已取得《集成资质证书》的本省企业或外省企业须到省信息产业厅核实备案后方能从事本省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七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资质的备案以及对本省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等工作,不需再另行备案。
第八条 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到省信息产业厅进行等级变更的备案。
第三章 资质等级及管理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和二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评定,我省评定三级、四级和临时资质。一、二、三、四级资质证书统一由信息产业部印制。 第十二条 资质的申请与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认证机构按照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工程单位在山东省境内参与超过500万以上的信息化工程投标活动,必须在信息化工程业主单位所在地区设有相应工程质量服务机构以便随时对所建工程质量负责,否则将不具备投标资格。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如因信息化工程业主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集成资质证书》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化工程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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