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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网购早钓鱼 九万被骗给游戏充值
由于游戏币是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在网上发行的虚拟货币和票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被告人没有实际支付对价就获取游戏币的行为无疑是一种财产犯罪,理应受到国家《刑法》的处罚。
时下网络交易正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常态。与此同时,网络交易纠纷和网络交易犯罪也日见增多,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掉进黑客设下的网络陷阱。消费者刘女士就不幸中招,白白损失了9万余元,并且在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很不顺畅。她曾经向重庆警方报案,但迄今没有结果;后来她又以返还不当得利向上海徐汇区法院提起商事诉讼,可法院日前又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个中蹊跷,警示良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非法利益的新型网络犯罪,我们要有足够的警觉,也要有新策略。 A 购买商品变成了游戏充值刘女士家住重庆,今年2月8日,她在淘宝网购买商品时,为保证资金支付安全,按照以往的习惯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货款总价为90720元。然而支付了货款后,刘女士发现这笔交易仍然显示为等待付款状态;经核对自己的银行账户,发现资金减少了90720元,表明钱款已经划出。在向银行客服部门投诉后,得知这笔货款已支付到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而非支付宝账户,而且交易居然是依据电子订单的充值游戏点卡。刘女士感觉情况不妙,随即于2月9日凌晨向重庆警方报案,同时连续三次电话要求巨人网络公司冻结这笔资金以及相关游戏账户。遗憾的是,刘女士的要求没有被巨人网络公司接受,刘女士没有买到自己所需的商品,还白白损失了90720元。此后经多次与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涉无果,刘女士于是选择了打商事官司,把巨人网络公司告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上海徐汇区法院。 B 1秒钟时间9万余元有去无回法庭在审理期间查明,网上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原告名下储蓄卡的付款时间是2012年2月8日23时24分48秒;被告的“巨人网络管理平台”订单信息显示,交易提交时间2012年2月8日23时24分49秒,账户充值游戏点数9797760点,订单状态成功。这意味着刘女士的购货款被网络黑手用于支付充值游戏点卡的时间差为1秒! 今年2月9日凌晨刘女士向警方报案。警方接警后至巨人网络公司调查,“巨人网络管理平台”显示的游戏点数消耗情况为,2012年2月9日9时52分37秒,该账户剩余游戏点数仅存60点。这意味着充值游戏点数折合成人民币已不足1元! 庭审中,刘女士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商品交易。原告得知涉案款项已支付到被告账户后,曾三次电话要求被告冻结这笔资金以及相关游戏账户,但被告不予理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被告巨人网络公司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被告只能确认收到90720元。但是被告收取上述钱款是因为有电子订单在先,被告根据订单信息向订单指定账号充值游戏点卡,被告是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并非不当得利。 C法院认定被告所得并非不当得利本案审理中,法官曾多次安排双方当事人调解,然而终因分歧过大致调解未成。近日,徐汇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原告的钱款转入被告账户是不争的事实,但被告是基于其与游戏玩家之间正常的游戏产品交易而获得的合法对价,并非不当得利。被告为此亦向订单项下的游戏账号进行了游戏点卡充值。由此可见,原告损失的90720元是其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操作不慎,而将本应充值到本人支付宝账户的资金转入被告公司账户,并被他人用于购买被告游戏点卡所致。至于被告未按原告要求冻结相应账户,这一行为妥当与否,不属本案不当得利纠纷处理范围,本案对此不作评断。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072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D 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犯罪案件频发刘女士虽然没有赢下要求网络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官司,但她的遭遇还是值得同情的。显然,这起案件的背后有一只网络黑手在操纵,目前警方仍在积极地侦查中。事实上,类似的案件在社会生活中已频频发生。最近徐汇区法院就受理了3起利用网络支付宝平台进行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朱某、彭某和李某均为外省市农村的80后青年,且都只有初中或技校文化程度。被害单位宝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2011年6月,宝付网络公司与第三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支付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运营的第三纪公司网络游戏《洪荒神话》、《凡人修真》等开通包括银行卡支付充值功能在内的网络电子支付服务。宝付公司根据游戏用户的交易记录在结算周期内通过转账将相应款项划拨至第三纪公司指定账户,并获取支付平台当月收入一定比例的分成。 合作运营了才没几天,被告人朱某、彭某、李某在玩游戏过程中,相继发现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使用银行储蓄卡在线充值过程中存在余额不足仍能充值成功的漏洞,遂分别加以利用,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仍使用该卡大量、多次地为其本人及他人注册的游戏账户充值。经审计,自2011年6月至8月间,朱某、彭某、李某通过这种虚假充值的方式分别充值人民币1832050元、610100元、980550元,获得该游戏虚拟游戏币18320500个、6101000个,9805500个,后全部在该游戏中使用消费殆尽。宝付公司作为该游戏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与第三纪公司合作协议,已将上述款项全额支付给第三纪公司,蒙受了近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由于游戏币是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在网上发行的虚拟货币和票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被告人没有实际支付对价就获取游戏币的行为无疑是一种财产犯罪,理应受到国家《刑法》的处罚。
责编:孔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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