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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建立现金池所应关注的政策问题

  作者:蒋玲
2007/7/23 10:01:10
本文关键字: 资金及投融资管理

自从国内推出了集团本外币现金池业务以来,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看到了这项新型资金集中管理体系所存在的优势,以及普遍认可了其对提升企业整体价值的积极意义。现金池将外源融资变为内源融资,减少了利息费用的支出;改善了企业资金流动性管理,资金的集中管理增加了收益;同时也提高了现金管理的透明度,明确了内部控制责任、强化了内部控制效力。集团现金池业务拥有多项优势功能,包括资金自动划转、目标余额管理、委托贷款计价、网上利率维护、利息自动拨付、账户透支设置、大额双向调拨、日终多次回收、网上信息查询、标准数据接口等。利用该产品,集团母公司能够在不影响下属成员单位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实现对集团范围内各成员单位账户资金的零余额或目标余额的集中计价管理,这是目前国内技术含量高、需求旺盛、市场前景广阔的一项银行现金管理服务。
   
然而就是这样一项受到广泛关注的现金管理服务在其实际操作过程中确是障碍重重。如何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构建一套广泛适用的资金集中管理体系是许多大型集团司库们所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资金管理方面的任何违规行为都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可能不可估量,这有违所有资金管理者的初衷。另一方面,中国的政策环境正在不断变化之中,外汇管制虽然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是极其的严格,但是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放宽外汇监管体制,如何在现行的外汇环境下,跟上汇改的步伐,建立一套区域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也是对每个资金管理者的迫切要求。另外,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为集团企业提供高品质的资金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整体价值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监管当局的权威性和政策的变化情况。
   
因此无论是从企业角度出发还是从银行角度出发,在中国建立现金池都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政策问题:

1.现金池的结构下,子账户和母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真实转移,但是这种转移是没有贸易背景支持的,这就形成了公司间的借贷,而公司间的借贷是中国《贷款通则》中所明令禁止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禁止企业之间非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自由流动。法人之间想要共享现金资源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运作。但是即便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法律也有限制,如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禁止国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

2.中国的外汇管制一向都是十分严格的。建立一般的人民币现金池可能涉及的外汇政策不多。但是一旦要建立一个外币现金池结构,情况就将变得更加复杂。在2004年上半年以前,在外管局发布关于跨国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前,中国境内外汇资金流动受到严格限制,既不允许外币计价,也不允许非同名企业之间的外汇无因流动,建立外币现金池缺乏政策的支持。在2004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104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策上允许了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进行外币委托贷款。在2005年10月,国家外管局颁布浦东九项措施,其中第一条也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本地外币现金池。但是即使现在浦九条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的本地外币现金池。但是对于外币现金池的建立还是有很多的限制和约束。例如: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宽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企业要建立外币现金池还必须要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这些种种条款都是企业在操作现金池业务中所应当关注的问题。

来源:中国资金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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