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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定位目标才能有效开展筹划

  作者:王守昆 
2007/6/29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筹划要达到的在一定税负状态下经济利益的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目前,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两个相反的问题,一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二是目标定位范围太宽。这两种目标的定位都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
  国内外税收筹划目标定位

  在理论界的研究中,一般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包含于定义中。例如,国际财政文献局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其将筹划的目标定义为最低纳税。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在《会计学》一书中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在这里,梅格斯明确提出了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是少缴税和递延纳税。国内税务专家唐腾翔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SAVINGS)的税收利益。目前,国内外多数学者都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义为节税。这种节税包括少缴税和递延纳税。

  另外,在国内外一些出版物中,在论述税收筹划的目标时,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

  在现代税收条件下,企业追求的最终财务目标应当是税后利益最大化。在既定纳税义务(即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最终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即在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例如,有两种投资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方案预测应纳税是50万元,税后利润是80万元;另一种方案预测应纳税是60万元,税后利润是100万元。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第一种方案虽然纳税少,但税后利润少;第二种方案虽然纳税多,但税后利润多。显然,在做税收筹划时应当选择第二种方案。所以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义在节税范围内,在既定纳税义务条件下与企业的最终财务目标是一致的,在未定纳税义务条件下就不一定符合最终财务目标的要求。因此节税是一种狭义的筹划目标,对纳税人会产生误导作用。

  将避税也纳入税收筹划的目标中,尽管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的主张,但是对纳税人的误导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为纳税人并不是税务专家,不可能完全划清节税与偷税、避税的界限,只要你能让我少纳税,不管什么方法都采用。从理性角度讲,如果说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少纳税,那么偷税可能在一时会达到这种目的。但偷税是明显违法的,受到查处的概率相当高,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对于避税,虽然在各国的法律中多数没有处罚的条款,但是避税被多数国家和国际的涉税法律认定为是一种违背立法意图的行为,并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避税行为也会受到调查,查证后也要补税。因此,将避税纳入税收筹划的目标中似乎是扩大了税收筹划的领域,但最终只会适得其反。

  税收筹划目标的科学定位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和不确切性,又排除了偷税与避税问题。

  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从范围上讲包含节税,但又不限于节税;同时,节税必须以税后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离开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节税不能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这里需要将税收筹划的目标划分为最终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层次。最终目标是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或最终目的,具体目标是实现最终目标的直接路径目标;具体目标必须以最终目标为前提,最终目标只有通过对各种具体目标的选择才能得以实现。在税后利益最大化前提下的具体目标有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选择低税负点。低税负点又可分为税基最小化、适用税率最低化、减税最大化等具体内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低税负点,可以减少税款支付,增加税后利益。但是,对这种低税负点的选择必须以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为前提,否则低税负点就不能成为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选择低税负点能否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要受纳税义务既定条件的约束。在既定纳税义务的条件下,除非有零税负点可供选择以外,选择低税负点可以直接增加税后利益,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2.选择零税负点。零税负点又包括纳税义务的免除和避免成为纳税人,合法选择零税负点避免纳税,可以增加税后利益。

  3.选择递延纳税。递延纳税包括递延税基和申请延缓纳税两个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递延纳税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税后利益。递延纳税也应当以税后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它只不过没有纳税义务既定性约束条件,但存在机会成本的选择问题。例如,在减免税期间,因递延纳税而减少了应当享受的减免税的利益,并且减少的减免税利益大于递延纳税的利益,就应当放弃递延纳税的具体目标,选择减免税目标。

  4.选择次优税负点。当选择以上低税负点、零税负点以及递延纳税的节税目标不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时,应当选择次优税负点作为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包括纳税多或者纳税非最少、但税后利益最多的纳税方案。

  5.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损失。根据税收筹划最终目标的要求,在筹划时不仅不能选择偷税,而且只有随时注意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才能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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