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变“收入”缴了“冤枉”税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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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案例
案例 近日,笔者到某企业走访,一见面厂长就诉苦:缴了一笔“冤枉”税。问及原因,该厂销售纯净水收取了5万元的包装物押金,由于收取包装物押金时间已一年多了,在税务稽查时被认定为销售收入,补征了增值税50000÷(1+17%)×17%=7264.96元。“押金迟早都要退还的,却被视入销售收入征税,你说冤不冤?”厂长说。 分析 仅从企业的角度考虑,这笔税是缴得有点“冤”。但按现行税法规定,又一点也不冤。对包装物押金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明确了“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明确了“‘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明确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因此,即使该企业对包装物进行了单独记账核算,但因逾期1年,稽查局对其补征增值税是正确的,而且征税时将包装物押金收入还原成了不含税收入,计税依据也很准确。 实际上,该项包装物押金不仅要征增值税,还要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包装物押金收入属于其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明确了包装物押金逾期未返还的,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因而这笔包装物押金在计算所得税时要多纳税50000÷(1+17%)×33%=14102.56元。幸而纯净水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否则还要计征消费税。如果该厂长熟知税收政策规定,完全可以采取措施,免缴“冤枉税”。一种办法是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最长延长到3年。另一种更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每年年末将押金退还,次年年初重新收取押金,使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时间保持在一年的时间限度内,并在会计处理中真实反映出来,就不会被认定为销售收入计算纳税。由此可见,企业负责人有必要研究税收政策规定,多一点税收知识,就少一点纳税支出。对企业来说,税收知识就是财富。
责编: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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