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期企业项目合作业务会计处理目前,房地产行业不时有这种业务发生,比如,M房地产公司有一块土地急需进行房产开发,但因资金紧张而与N公司就这一项目进行合作,M房地产公司出地、N公司出资,项目完成后,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净收益按协议分成并退还N公司的出资。我们可称为项目合作业务。 项目合作业务是一种新的、特殊的经济业务,表面看来,N公司是出资方,应该作为一种投资,由于投资时间比较长,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M房地产公司是受资方,理应计入“实收资本”,事实上,双方并非真正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还没有作出统一规范,不过,实务上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观点。 一是受资方作为“资本公积”、出资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赞同这种观点的理由很简单:合作时,既然一方出资、另一方受资,便可理解为投资与接受投资,然而由于出资方的权利受到限制,所以,先通过“资本公积”处理,同时,由于项目完成后,双方需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所以,一年后,应将“资本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因为只有投资者才可以获得净利润的分配。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受资方M房地产公司会计处理: (1)接受N公司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一年后,将“资本公积”转增为“实收资本”。 (2)项目完成后,每年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 借:利润分配———应付某项目利润 贷:应付利润 (3)项目完成后,按协议退还N公司资金时: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 出资方N公司会计处理: (1)出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项目完成后,每年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时, 借:应收利润 贷:投资收益 (3)项目完成后,按协议退还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二是受资方作为债务处理、出资方作为债权处理。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如果受资方只反映项目合作对方的出资额、无法反映受资方自身在该项目合作中的出资额,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所以,因项目合作而接受的资金只能看作是借入资金,由于合作时间比较长,且为非金融借款,故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出资方则可作为“长期债权投资”处理。 受资方M房地产公司会计处理: (1)接受N公司资金时,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某项目 (2)项目完成后,每年双方就此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按协议分成时,与第一观点的会计处理相同。 (3)项目完成后,按协议退还N公司资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某项目 贷:银行存款 出资方N公司会计处理:与第一观点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只是将“长期股权投资”换成“长期债权投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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