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辅助费用的会计处理关于房地产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辅助费用的会计处理,技术组认为,根据财政部1998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的解答》(财会字[1998]66号)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计入当期损益。房地产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辅助费用属于借款费用的一部分,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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