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面值发售企业债券的核算开发企业如按债券面值发售债券,则在收到款项时,应记入“银行存款”、“现金”等账户的借方和“应付债券——债券面值”科目的贷方。 如某开发企业于2000年7月1日委托银行发售年利率10%、为期两年、面值为300万元的企业债券,银行按面值发售后将款项存入企业的银行账户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3000000 企业应付给代理发售债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发行手续费和债券印刷费,应在按协议规定支付后记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在建工程”或“开发间接费用”、“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凡属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债券发行费用,应记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凡属与补充开发流动资金有关的债券发行费用,应记入“开发间接费用”或“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 如上述开发企业在委托银行发售与补充开发流动资金有关债券时,商定按发售面值的5‰支付发行费用时,则在按规定用银行存款支付15000元(3000000元×5‰)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间接费用或财务费用1 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开发企业应支付的债券利息,应按期计算记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在建工程”或“开发间接费用”或“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和“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的贷方。凡属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的应付债券利息,应记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或“在建工程”科目的借方,凡属与房地产开发有关在开发产品尚未完工之前的应付债务利息,应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的借方;凡不属于上述的应付债券利息,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 如上述开发企业按季计算应计债券利息,则每期应计债券利息为75000元(3000000元×10%×),在季末计算应计债券利息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间接费用或财务费用 75000 贷:应付债券——应付利息 75000 企业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应先计算应计未计债券利息,将它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在建工程”或“开发间接费用”、“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和“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的贷方。然后根据实际支付的全部债券本金和利息,记入“应付债券——债券面值”、“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上例中,上述开发企业于2002年6月30日应先计算该季应计债券利息,作如上相同分录。然后于2002年7月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债券本金3000000元和利息600000元。在支付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3000000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600000 贷:银行存款 3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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