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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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某 房地产企业开发电梯公寓10栋,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电梯公寓基本是小户型,准备出售精装房。建筑工程总造价约为2亿元(其中,装饰工程为5000万元),拟将装饰工程5000万元发包给某建筑装饰公司完成。房地产公司在与建筑装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装饰用的大宗材料(铝合金门窗、外墙砖、灯具、厨卫设备等)由甲方采购供应(价值1500万元),不包括在承包总造价中。因此装饰工程合同造价为3500万元。 由于装饰造价未包括甲供材料1500万元,房产公司可节省营业税:1500万元×3%=45(万元)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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