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换:不是筹划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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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我是河南省一家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经理,集团母公司设在郑州市,子公司分设在省内各地,企业所得税由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作为独立核算的单位在当地申报缴纳。 前不久,我参加集团统一召开的财务会议时,另外一家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老王私下里与我交流,说有一种安全可靠的方法,可以合作进行税收 筹划,少缴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我有些动心,就要他详细叙述。 老王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但从各子公司的往年实际运营来看,各公司每年的招待费经常超支,是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调增项目。为了节省所得税支出,避免超支项目的调整,可以通过互相交换招待费票据进行“纳税 筹划”。 老王建议,可以通过异地交换各自公司超限额的业务招待费票据,将业务招待费“变通”成异地的差旅费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限额标准,而对差旅费没有具体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明材料是企业自行提供的,随便编些如学习、参观、推销等看起来“合理”的出差任务就可以了,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不会对此产生怀疑。这样,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变成了“差旅费”,每年就可以避免年度所得税申报时被调减税前支出。 节省税金支出对公司来说当然是件好事,但是我怕有风险,没有当场答应。为谨慎起见,我到公司所在地的焦作市惠仁税务师事务所对这个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咨询。税务师听后告诉我,这不是税收 筹划,而是偷税。 税务师说,纳税筹划指的是纳税人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以期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也就是说,纳税筹划必须以合理合法为前提,合法性是纳税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纳税 筹划的合法性体现在其行为是在尊重法律、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在合法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可利用对税法专业知识的精熟掌握和实践技术,选择低税负方案,从而减少纳税。从法律后果上来讲,通过人为的变通进行虚假税收处理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事实,定性为偷税的话,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务师分析说,具体到某个企业,经营规模没有较大变化,差旅费支出在一定时期应该保持稳定。如果没有合理原因,差旅费的突然增长会引起税务机关关注,从而针对疑点进行纳税评估或者进行税务稽查。心存侥幸,认为税务机关不会怀疑的想法,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税务师的分析让我出了一身冷汗,原来我已经在偷税的边缘游走了一大圈!随后,在接到财务经理老王征询“合作”意向的电话时,我果断地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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