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自用办公楼的房产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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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某 房地产企业3年前购入土地一宗价值4000万元,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列入“无形资产”核算,由于开发建设项目的资金一直未落实,项目迟迟未开工建设,而土地价值也未作摊销处理。2006年8月初,公司决定自行开发建设公司办公楼,9月份取得了自建办公楼的“立项批文”,工程将于10月下旬正式开工建设。土地价值是转入“在建工程”科目,还是继续列入“无形资产”核算?怎样对企业更为有利? 经过筹划,选择继续列入“无形资产”核算,待办公楼竣工后,土地价值通过“无形资产”继续摊销,房屋价值通过“折旧”。这样每年可节省房地产:4000万元×70%×1.2%=33.6(万元) 根据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 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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