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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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借以评价领导干部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履行经济职责和廉洁勤政状况,为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进行考察考核、综合评价、任用和奖惩兑现提供重要依据。审计评价是否客观公正,不仅关系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工作业绩是否真实、准确,而且也关系到审计工作是否落到实处。所以,我们应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风险,并尽可能的采取各种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 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讨论: (一)审计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审计风险 1、审计力量普遍偏少,审计任务重,应审的经济事项没有审全审透。 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我们通常对审计方案中确定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审的比较深、比较透,而对其他的内容往往仅作一般性审查,这样做容易使任期内的所有经济往来或漏审或审的不深不透,导致审计结果不完整,评价依据不充分,增大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的界定难度较大成审计风险。 对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清楚个人经济责任,界定个人经济责任又要涉及到历史的与现实的、主观的与客观的、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环境等因素。一方面虽然行政主要领导主持行政方面工作,但只要其本人无违纪违规行为,即使任期内单位 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也很难界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被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在某些环节上既有领导者的个人行为,又有领导班子的集体行为时,往往出现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现象,使得领导干部的直接经济责任界定不准,审计风险加大。 3、评价失真产生审计风险。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发表的综合评价,涉及到其切身利益,不实或不当的评价,都可能会引起审计行政诉讼。如“此次审计未发现被审计者个人有严重经济违纪违规问题”,若存在个人索贿受贿问题时,单位账面是反映不出来的,这势必会产生审计评价风险。 4、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形成内在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内容很广,要求审计人员既要懂得行政财务,又要懂得企业财务、投资基建的财务;不仅要具备查账技能,还应具备宏观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法规及审计、会计专业知识、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如果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够全面,就会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二)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原因造成的风险 1、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资料不全面完整。 一些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拨款项开支的会计资料提供的较为完整,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也比较好。而实际上,这些单位的一些房租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的管理费等并没有纳入财务账,而是入了私设的“小金库”,而这些会计资料通常是不会向审计人员提供的。会计资料的不全面,留下了审计风险的隐患。 2、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内容不真实。 一些部门、单位为使其离任领导顺利升迁,在会计资料上大做文章,记假账、报假账的事时有发生,其中个别支出原始凭证的填制存在明显的不真实性问题,例如使用普通收支凭证而无正式的发票、无填制单位或填制人签章,审查起来无从下手,严重影响到审计成果的真伪,这无形中给审计机关带来了审计风险。 3、审计对象任期时间长、情况复杂,导致审计风险的加大。 从已审计过项目看,一般任职期限比较长,有的甚至达十年以上。这些单位形成的会计资料繁多,反映的问题也比较多,情况相当复杂,在确认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审计工作量大,再加之这些单位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新的财务人员对过去发生的一些经济事实不了解、不清楚,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潜在着审计风险。 (三)政策法规不配套造成的风险 1、先任命后审计,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造成高风险。虽然中央五部委“通知”中要求“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可现实中,组织人事工作往往衔接不上,“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普遍存在,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离而不审,形成的损失就会职责不清,无法追究;如果先离后审,就会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使审计流于形式。 2、 依法定性处理难。经济责任审计最终的审计结果要落实到具体人,落实到具体 人的具体责任上。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地方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甚至“撞车”的问题,这就给审计机关依法定性处理带来了难度。如果按国家法律、法规定性处理,被审计单位及离任者难以接受;如果按地方政策办事,则存在明显的有法不依问题。如采用后者,无疑存在审计风险。 3、缺乏统一的审计标准。目前,我国在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审计范围和方法、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标准以及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的行为准则和违反准则的处理处罚办法等方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得审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确定的审计范围或大或小、制定的界定和评价责任的标准或高或低,作出的审计评价也五花八门,容易出现审计风险。 为了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除严格执行审计规范中对审计内容、方法、程序等的有关规定外,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建立承诺制度,明确法律责任。 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可靠。尤其是所提供的呆坏账,资产盘亏盘盈,报废损失,账外费用或收益等资料必须真实合法。 2、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意识和自身素质。 审计风险随时存在,要求审计人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这样才能在实际中采取措施去发现风险,预防风险,降低风险。因此 ,审计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灵活机动的运用各种审计方法,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手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提高审计效率,又能保证审计质量,做到审计要透彻,结论要准确,评价要全面。同时,审计机关要适时的加强审计人员的后续 教育,通过派出学习、举办培训班、组织论坛等方法进行系统的培训、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从根本上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的需要。 3、恪守审计权限,排除审计评价内容上的随意性。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承担的责任可能是多方面的,而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仅限于经济活动,评价内容也仅限于其经济活动中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以审计查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照搬照抄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总结。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该到位的必须到位,审计什么,评价什么。同时,要注意区分前后任的经济责任,分不清楚的要予以说明。 4、明确审计范围、严格审计程序。在对内部控制有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结合被审单位的实际情况,考虑审计的重点,确定审计范围。同时要遵循国家审计署制定的有关审计程序的基本原则,考虑审计类型和内部控制的测试对本次审计程序的影响。要能为被审单位所接受,否则就得不到被审单位的配合;程序的实施,也要与审计权力相适应。 5、完善审计立法体系,制定统一的审计标准。 针对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较完善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明确审计的范围、时限与方法,明确经济责任界定、评价的标准,明确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的行为准则以及违反准则的处理处罚办法等。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作业标准,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降低和减少审计风险。 作者:王霞 贾兴民 来源:河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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