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增加抵扣税额的方法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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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所谓增加应抵扣税额,是指纳税人计算纳税时,通过增加减、免、退、抵税额从而减少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方法。在计税依据和税率既定,从而应纳税额既定的条件下,增加减、免、退、抵税额就意味着减少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 增加抵扣税额采用的方法是扣除法,包括税额扣除、盈亏互抵、税收饶让、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出口退税、国产设备退税等。 税额扣除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税额扣除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对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加以鼓励和照顾。比如消费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用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等等,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都有相关规定。 对于税额扣除,应当遵循扣除法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完全、充分,即凡是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全部地、充分地都予以扣除。比如增值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扣除。因此增加进项税额就成为降低增值税税收负担的核心所在。凡是购进货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在同样价格条件下以取得专用发票作为前提条件。购进水电气、支付修理修配费用等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企业销售和购进货物时的运费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而通过税额扣除,增加进项税额扣除,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案例一] 某造纸厂地处城郊,为一般纳税人,其所用原料主要是收购的废纸。为此,企业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废纸收购部门,从个人和从事废品收购的专业户手中收购废纸。对于个人和专业户销售给企业的废纸,由于对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税负较重。该厂2003年销售收入近2000万元,销项税额为340万元,进项税额只有不到6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70多万元。该厂厂长就此请教 税务顾问。 税务顾问在深入了解该企业的情况后建议,该厂应当设立一个专门的废品回收公司,主要从事废纸收购,造纸厂再从废品回收公司收购废纸。这样做的好处是造纸厂从废品回收公司购进的废纸可以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轻造纸厂的税收负担。而废品回收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对其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其实际税负并不很重。该造纸厂于2004年2月与某单位共同出资,经批准设立一个废品回收公司,主要从事废纸回收业务,造纸厂从回收公司购进废纸。2004年全年企业销售收入为2400多万元,而实际缴纳增值税仅为160多万元,仅此一项,造纸厂节约税款120多万元。而且由于享受优惠政策,废品回收公司当年就实现盈利36万多元。 案例一使用的方法就是税额扣除,即通过增加准予扣除税额金额的方法来减少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对于增值税来说,就是采用增加进项税额的方法来减少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案例二] 某卷烟厂开发出一种新品卷烟,生产该种卷烟需用一种特殊烟丝。外地某烟丝厂生产该种烟丝,价格为120元。本地某烟叶批发公司在了解到该信息后,也愿意按120元的价格供货。由于外地烟丝需要运费,因此该卷烟厂供应科主张向本地批发公司购进烟丝。税务顾问提出,向外地烟丝厂购买。理由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准予扣除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但是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烟丝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烟丝,对于从商业企业购进的烟丝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根据计算,从本地批发公司购进烟丝,不得扣除已纳税款,则进价成本为120元;而从外地烟丝厂购进烟丝,可以从当前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购进烟丝已纳税款,则实际进价为:120-120×30%=84元,加上约10元的运费,实际进价成本不过94元。显然,从外地烟丝厂购进更为合算。 在案例二中使用的方法 和思路与案例一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在消费税中,利用税法中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外购原料已纳税款的规定,增加抵扣税款,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税额。 盈亏互抵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准许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去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付税款的方法。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盈亏互抵的方法在合理安排企业的利润和合并纳税中经常使用。 [案例三] 某公司1998年开业,当年发生亏损1400万元,1999年再度发生亏损,亏损额达1000万元,2000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140万元,2001年盈利300万元,预计从2002年开始每年盈利可稳定在400万元左右。2002年初,公司研究准备上一条新生产线,预计投产后每年可盈利350万元,建设期为1年。鉴于公司资金比较紧张,财务部建议推迟投资,推迟到2004年左右,这样资金状况压力会小一些。税务顾问提出应立即建设,并提出用企业的厂房作抵押向 银行贷款以解决资金问题,并提出两点理由:一是从2002年开始建设,年底即可投产,2003年、2004年两年获得的利润近700万元,正好可以弥补1998、1999两年发生的亏损,因而这700万元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新生产线建设推迟到2004年,2005年开始获利,但这时1998、1999两年亏损的弥补期已过,不能再弥补了,新增加的利润就必须依法纳税了。显然,从2002年开始建设,通过盈亏互抵,企业可以节省所得税700×33%=231万元(按33%税率计算)。据测算,该项目投资加上流动资金,预计需贷款800万元左右,每年利息50万元,两年多支付利息100多万元,但利息可在税前列支,两年中因扣除利息而减少的所得税=100×33%=33万元。综合计算,该公司最终可节省的税款=231+33-100=164万元 。最后该公司采纳了税务顾问的意见。 再投资退税是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也是外国投资者在其投资在企业减免税期满,开始进入征税期所关心的一项政策。 [案例四] A国际公司是一家美国的跨国公司,1996年在上海与一家中国公司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A中国公司。A国际公司从1999年开始分别从A中国公司分回利润200万、500万、600万、800万和1200万元。2005年,A国际公司准备投资5000万元在北京创办一个新的独资企业——A北京公司。税务顾问向A国际公司提议,主要用从A中国公司分回的利润进行投资,因为它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但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A中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免税。A国际公司利用投资利润再投资,可退回所得税税款为:退税额= (200+500+600+800+1200)÷(1-15%)×15%×40%=232.94万元 这就意味着A国际公司为此可少缴纳税款232.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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