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公司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核算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该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的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进行商品交易、劳务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委托收款一般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结算的有关规定主要有: 1.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2.办理委托收款时,收款人要提供收款依据,但银行不负责审查即予受理; 3.付款期为3天,由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付款期内不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即在付款期满办理划款; 4.付款人需要拒付时,应在付款期内向银行提交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书,银行不承担审查拒绝付款的理由。对拒绝付款的货物应妥善保管; 5.付款日付款单位无款支付,应在2日内将有关单证退回开户银行,否则银行将给予处罚。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会计处理分两个步骤。现举例如下。 [例]某私营公司向经销商兴化公司发出商品共计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委托开户银行收款。会计分录如下: (1)交货时。 借:应收账款——兴化公司 70200 (2)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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