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隐患探析

来源: 中国保险报
2011/4/2 17:26:19
随着新的保险监管环境对保险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提出了跨越式的新要求,保险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已越来越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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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的保险监管环境对保险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提出了跨越式的新要求,保险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已越来越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

目前,基层保险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管理隐患:

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相对缺乏

1.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鉴于业务发展的压力、管控成本、技术等因素,部分基层公司一直以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办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存在对事前风险评估和事中风险控制等方面财力、人力、技术投入不足的现象,导致基层保险公司各关键岗位人员实际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风险管控的需要。

2.基层保险公司中,真正具有保险风险管理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技能的专业人才,还不能完全满足管理的需要;同时,具有实际风险管控操作实务能力的专业人才仍然缺乏。部分基层保险公司仍存在重业务发展、轻内部管理的思想和行为;往往视高业绩的员工为公司的“精英”,至于保全、理赔、核保、内控等二线专业岗位人员,则视为公司的普通内勤。所以,公司风险管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缺乏应有的规划和激励机制,出现了风险管理需求与实际需求相背离的现象。

对内控制度的认识及执行

存在一定偏差

1.内控制度是公司风险管控的必要工具,而不是充分工具。

首先,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其重要性无可争辩。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有助于防范个人的非法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人知识缺陷和信息不足等问题。

其次,风险管控,人是第一要素,即使内控制度运行很到位,也要充分重视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管控作用。因为风险管控的效果往往因人员自身对制度的理解、执行以及技术差距等原因,风险管控的成效都会产生很大差距。如果在强调内控制度作用的同时,而忽视风险管控的关键岗位人才的使用、培养以及实际把关作用,将使基层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存在隐患,并导致风险管控工作浮于应付检查,而风险管控的关键岗位却不能解决日常运营中的风险。

所以,一个公司的内控体系即使很完备,也不能管控所有的风险;对风险管控关键岗位的工作,只有找对人、用好人、并按流程发挥日常监控作用,才能将公司管控的风险降到最低。

2.难以准确评估内控制度的实施效果。

内控标准执行工作,包括宣导培训、标准执行、质量检查、总结汇报四个阶段。目前,有的市级保险公司的内控工作将精力用于应付上级及各方面的检查,没有很好地深入持久地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也没有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难以准确评估内控制度的实施效果。

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质量管理不到位

1.重承保规模、轻承保质量是基层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上级公司考核业务发展过重导致的结果。一方面,往往过多关注对保费收入的考核,却忽略了对代理机构及个人代理人的展业行为规范的管理;另一方面,缺少有效的代理人教育及监管约束制度,必然出现保险代理人为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只注重业务承保最大化,对承保质量的关键环节控制不严,直接导致承保的业务质量下降。由此带来的风险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对投保标的风险状况没有如实填写,有的故意将客户已如实告知的风险信息加以隐瞒,更不用说主动收集相关风险评估的基础信息,直接导致公司内部的核保基础资料失真,使核保岗位失去了严把“风险入口关”的作用,增加了出险及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二是展业行为不规范,带来一系列因达不到监管要求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如销售误导、投保单代签名、没有履行合同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等现象,使保险投机者有机可乘,由此涉及诉讼或仲裁,将使保险公司面临不利局面。

三是投保单填写要素不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投保单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要素填写不全,不但给保险公司增加续期服务成本,而且增加了因联系电话差错导致公司无法联系客户,以致客户不能及时续缴保费而造成保单失效脱保的风险。

2.目前,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内容中,法律知识方面仍有欠缺。保险公司一直以保险产品等金融知识及销售技能为主要的培训内容,对《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知识的培训明显偏少,部分保险代理人对《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习不够、理解不透。这方面的知识结构缺陷,不但直接影响其专业形象,而且因没有准确理解法律要求,为其个人自身及保险公司带来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其他管理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风险,容易引起注意;但对后台管理中的潜在风险,如法律等监管要求的变化、单证、印章、操作密码、代办委托手续、对外合同签订等管理环节,却相对容易被高管人员所忽视。这些后台管理漏洞引起的风险,一旦案发,动辄损失巨大,这在国内已是屡见不鲜。

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如“除斥期间”、“禁止反言”规则及“不可抗辩”条款,遵循严格的理赔时限规定等,仍没有引起基层公司广泛重视,这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甚至因违规经营而遭受行政处罚等。

通过分析以上基层公司风险管控中存在的不足,可以发现,这些风险既与基层公司的管控风险点集中到实务操作岗位的流程有关,也与基层公司高管自身对公司管理及操作环节的风险认识有关,更与基层公司的内部风险管控力量投入不足有关。

责编:李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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