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竞争规则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从滴滴打车到P2P金融,互联网不仅颠覆了传统行业固守已久的商业模式,提升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也对现行法律法规适用提出挑战。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对行业实现有效治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规范发展,是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从滴滴打车到P2P金融,互联网不仅颠覆了传统行业固守已久的商业模式,提升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也对现行法律法规适用提出挑战。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对行业实现有效治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规范发展,是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近日举行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论坛上,来自相关部门、协会、高校、企业的代表对此展开热烈讨论。 互联网管理并非无法可依 “互联网行业具有特殊性,企业应遵从专有的互联网法律,不适用一般性法律法规”——这是相当一部分互联网企业的认识误区,也使部分监管者举步不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法规局副局长李长喜认为,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除了专门规范互联网关系的一些法律,还有一些一般性法律对互联网行为作出规范。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的调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石玉春表示,国家对互联网立法日益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也提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 李长喜认为,尽管我国互联网立法在过去十多年里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互联网法律体系基本成形,但整个体系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未来可以把相关立法重点向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3个领域倾斜。 互联网治理≠管理 法律不应是治理“互联网+”时代问题的唯一手段,还应有更多手段共同参与到“互联网+”时代的治理。 “互联网治理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促进发展,二是有序管理。其中,管理也包括了监管。”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说。他表示,互联网治理的概念不能简单等同于管理。 高新民表示,确保互联网市场行为和竞争规则的规范性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互联网监管既要有助于龙头企业的规范性发展,又要不影响初创者的前进和成长。同时,互联网的行业业态和行业创新规则之间存在矛盾,传统零售商与互联网零售商之间对竞争规则理解不一致,网络安全领域的企业自身定位不明确,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薄弱等,都是当前“互联网+”在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腾讯集团公共战略研究部总经理、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司晓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时,可以主动吸收、利用行业内生性规则,尊重市场竞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管理方式上,实行科学监管,鼓励行业创新;在管理手段上,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现代化监管水平;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兼顾各方利益。 合规经营兼顾创新与规范 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向各个行业渗透。传统产业的市场主体要适应互联网发展的原有规则和秩序,在和互联网融合的过程当中也会产生新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互联网和传统行业的交叉融合,导致市场竞争进一步白热化,极易诱发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搜狗集团法务总监顾文扬表示,商业模式应在不损害竞争对手竞争权利和保证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前提下合法运营。市场竞争者受利益驱动,不断涌现的创新正在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评判“扰乱市场秩序”还是“利益重新分配”,在不侵犯实体权利情况下,司法应尊重市场的选择。京 东集团总法律顾问隆雨表示,当前的网络服务平台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信息分享的设施,但其法律责任和地位有待明确,责任边界也有待进一步界定清楚。他呼吁,“互联网+”带来了很多创新,但也碰到一些法律空白,希望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过程中,既给企业创新留足空间,同时又能建立一整套具有前瞻性的、有序的法律秩序。 代表们认为,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在某种程度上已经领先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何让互联网行业保持创新活力的同时,完善法律法规规则,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需要监管者、协会、企业、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责编:樊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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