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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公司治理的润滑剂
尽管股权激励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依然在探索完善之中,但它是实现良好公司治理秩序的一条有价值的途径。
因此,在以后我国的《公司法》修改时有必要适当延长公司以股权激励为目的所持有库存股的时间,同时也可借鉴德国等国家的做法,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占已发行在外的股份比例适当扩大。 但是为了防止公司借股权激励为名收购本公司股份,行拉升股价之实,必须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包括激励对象、行权条件、已行权和未行权数量以及相关高管的姓名等信息都要依法披露。同时还要完善临时披露制度,将股权激励中的重大变化纳入到临时披露中来。主要的公司法国家更多的是采取监管而不是管制,例如,美国即以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代替强有力的行政管制和法律限制。 此外主要的公司法国家都实行授权资本制,董事会有权根据股东会的授权随时增发新股,而我国依然实行法定资本制,而定向增发又面临着一系列繁琐的审批程序和发行成本问题,因此,这就给我国公司通过发行新股而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制造了障碍,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借鉴美国等主要的公司法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以打通股权激励之路。 二,如何有效地防止股权激励引发的天价薪酬与公司亏损。 由于股权激励而导致的天价薪酬事件和公司亏损事件是屡见不鲜的,2009年9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确定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通过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做到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进行薪酬改革,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经营者业绩与薪酬真正挂钩还是“冒天下之大不韪”,顶风作案的制造“天价薪酬”? 不可否认,由于一些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不当,使本不应受到激励的高层管理人员得到与其工作或贡献不相称的激励,导致高管收入与普通职工、社会公众收入差距不合理的拉大,有违社会公平。如此的股权激励,还有损公司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有损普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与长远发展。 对于天价薪酬和公司亏损事件笔者认为是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尚不完善的表现,需要从制度层面入手解决问题,具体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案,如公司处于成长期的时候,可以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以求充分激励人才发挥其才能将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其二,确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标准,防止管理层和控制股东等勾结掏空公司,股权激励往往以一定的业绩作为条件,在评价管理层的经营业绩时不但要参考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进行纵向比较,与行业内其他公司同期业绩进行横向比较;其三,加强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建立薪酬与业绩考核委员会,从而实现内部监管。 总之,股权激励是实现良好公司治理秩序的一条有价值的途径,尽管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依然在探索完善之中,但是要把公司培育成一个富有活力的生命体,既离不开有效的监督,也离不开适度的激励。
责编:张泽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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