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背景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摘 要】深入研究和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各项条款,结合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从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规定、关注后期政策和关注地方政策三个方面提出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对大部分企业的发展将是一个绝好的机遇,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用好用足政策给予的优惠条件,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在筹划中创造经济效益。 一、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1、了解机构场所的有关规定,把握纳税筹划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由此可知,优惠税率20%主要是针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故非居民企业应尽量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当然在居民与非居民资格选项中应尽量选做非居民企业)。如果非居民企业需要设立机构、场所,只要保证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也可以适用20%的优惠税率。否则的话,就适用25%的普通税率,除非有政策性优惠,如第二十六条的第三种情况:“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给予免税。 2、掌握营业机构有无法人资格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支机构资格决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分公司,则需汇总计入总公司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总、分公司盈亏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情况下,具有抵税作用,汇总纳税比分开纳税更能节省税金,但分支机构若是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不能汇总计算纳税,所交企业所得税将会更多。因此,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考虑这种情况,再决策该分支机构是否应具备法人资格。当然,决策不仅仅只是考虑某一方面,而应全盘考虑,综合平衡。如所得税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政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可能会对投资环境设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调整,对此应一并考虑。 3、根据纳税地规定,筹划最优化法定纳税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纳税地点的规定,无论是居民企业纳税地还是非居民企业纳税地,企业都应考虑其法定纳税地,将其法定纳税地设在税收优惠的地区,使企业能尽量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同样,企业仍然需要考虑其他具体因素,使决策呈现整体最优化。 4、针对新法执行时间进行纳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新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税制的改革原则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因此执行新税制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企业的税收环境更加宽松了。所以,企业近期的大型营销可尽量筹划在2008年1月1日后发生,而企业近期的大型开支可尽早报账,不要延误到2008年以后。另外,享受税收优惠期过渡的企业由于其在过渡的优惠期内税负较低,之后税负会有所提高,这类企业可考虑将大型营销尽量筹划在优惠期内发生,而将大型开支尽量推迟到优惠期后发生。 5、熟悉各项优惠政策,为企业做长远纳税筹划。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优惠,其优惠形式多种多样。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的所得实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降低税率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实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力争向上述政策倾斜项目靠拢,使企业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也能使企业尽享税收优惠。尤其是加速折旧政策写入税法,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都具备所得税筹划空间。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享受低税率优惠过渡企业,在新业务需成立新公司且新业务很可能会盈利情况下,如果新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将其设立在依法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按规定可享受过渡性优惠。否则,可考虑缓一步成立新公司,使新业务尽享过渡的低税率;对享受定期“两免三减半”优惠的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快投产进度,尽早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因为,如企业未获利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实施的2008年起计算,也就是说,若2008年尚未盈利,则当年无法享受免税的优惠。 6、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合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企业纳税筹划一定要注意交易事项必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能提供证据证明。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放宽的相关规定、对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都应引起注意,以准确合理地计算应纳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需关注后期政策 1、符合条件的优惠条款。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的“符合条件”将在后期政策中给予明确规定。 2、减免税优惠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只规定五项所得可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未说明免征条件、减征条件及比例;同样,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只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并未具体说明比例标准。这些必将在后期政策中给予明确规定。 3、减税比率优惠条款。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减税比率条款中,只说明了减税比例,并未说明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这也会在后期政策中给予明确。 4、其他优惠条款。加计扣除条款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标准,创业投资优惠条款中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标准,综合利用资源优惠条款中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的标准,都将会在政策上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此外,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按税务机关核定补征税款而要求加收利息的标准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某些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有关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的标准等国家都将以明文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需关注地方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仍需关注当地的地方政策,只要是企业当地执行中的相关政策规定,都应该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考虑对象。另外,各地方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可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地方性政策,或者一些国家统一政策在将要出台前率先在一定的地域试运行,这些地方性政策或试运行政策规定,有些会直接或间接牵涉到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一并加以考虑,并注意其变化、更新。 总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以企业长远目标为出发点,统筹兼顾。筹划过程中,企业不但要关注所得税法各项条款的变化,把握纳税筹划点,而且应将纳税筹划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既要关注后期的相关政策,又需关注地方相关政策,甚至还需关注其他各项税制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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