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东击西双方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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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利用“声东击西”筹划法,A公司本不打算拥有B公司股权,却“佯”作投资,既达到了捐赠目的,又降低了双方的税收负担。 案例 A公司为了感谢B公司的支持,决定将一处房产无偿捐赠给B公司。该房产账面原值为8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A公司和B公司均为盈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A公司和B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为方便计算,假设只考虑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 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A公司和B公司的税收负担计算如下: 1、A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为:100?%=5(万元) 2、A公司视同销售环节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100-(80-30)-5]?3%=14.85(万元) 3、B公司接受捐赠资产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100?3%=33(万元) 筹划方案 为了避开企业间直接捐赠产生的高税负,A公司可以先将该房产投资于B公司,并取得B公司相应的股权,然后将股权捐赠给B公司原股东。这样,接受捐赠对象就由企业变为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注:包括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照以上政策,筹划后A公司和B公司的税收负担计算如下: 1、A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不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捐赠股权也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A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14.85万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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