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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分析与点

作者:待查
2007/9/10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案例]

  某科研人员拥有一项专利,该科研人员由于长期在科研机构工作,认为科研机构比较清苦,因此想凭借此项专利创办自己的公司,但又苦于没有资金,此时有一位私营企业主正想购买此项专利以用于企业发展,两人通过协商决定,科研人员向私营企业主提供专利使用权,按理应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2万元则以私营企业主向科研人员提供20万元无息贷款作为补偿,双方各得其所。
 [分析]

  从案例本身来看,科研人员已收到了特权使用费2万元,而私营企业主则从科研人员处获得了利息收入20万元,只不过他们没有以明确的金钱收付表现出来而已,但却以交换的方式进行了利益补偿,因此认定双方都应负有纳税义务,即科研人员应缴纳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0.32万元,即[2×(1-20%)]×2 0%,而私营企业则应缴纳利息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即2×20%为0.4万元。因此双方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共计0.72万元。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由于个人所得税缺乏有效的证明、凭征,而又在会计账户上也比较随意,有的甚至就根本不用账户,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的份漏提供了机会,特别是利用应税所得变相地换取货币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以逃避纳税。

[点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税纳税范围中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所以特权使用费所得是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同样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就个人而言,了解税法是相当有必要的,诚然,对于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我们应该尽我们的纳税义务。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应该不去了解税法,而只是一味地听从 税务人员的安排。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掌握税法,利用税法中的有关免减税优惠,适当地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这是可取的,也是合法的,对于应该交纳的税金,应如数交纳,而不要偷漏税。

  案例中的双方都负有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那种所谓的“平等交换”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偷漏税的行为,而不是我们所说的税务筹划。两者是有根本性区别的,在前面的总述之中,我们已界定了税务筹划的含义。所以作为纳税人而言,进行税务筹划,以一种非违法的行为,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在了解税法的情况下进行偷漏税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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