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的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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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及投融资管理
自9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法体系,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待遇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了吸引外资,鼓励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我国给于外资企业在税率、税收优惠、费用扣除等方面比内资企业更优惠的待遇。直到今年新税法的颁布彻底的改变了这样的现状。新税法将于明年的1月1日正是实施,这代表着从此之后,内外资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的竞争。新税法的推出对转让定价相关规定和实践操作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和其他避税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新税法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成本分摊 在新税法当中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成本分摊,一是共同开发或受让无形资产;另一个则是共同提供或接受劳务服务。成本分摊从税务角度来说是一项相当优惠的制度。当中国企业向海外企业支付成本分摊费用的时候将被视为承担其应分摊的费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这就意味着中国企业无须就此项费用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企业所得税。同样的,如果外国企业根据服务成本分摊协议在中国提供服务,由于其所取得的款项不再被视为服务收入,那么其也不用缴纳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 预约定价协议 预约定价协议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包括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来解决和确定未来一个固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及相应的税收问题,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虽然我国国税总局一直鼓励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但是由于资源的有限,在及时审批相关申请方面存在困难。新税法实施后,势必会增加纳税企业和当地税务当局对预约定价的关注程度。 将转让定计税务管理扩展到了内资企业 目前在实践操作中只有进行管理交易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当局对转移定价的关注几乎完全集中在外资企业及其国外关联企业,而内资企业则很少受到转让定价方面的质疑。如是在新税法正是生效后,内外资企业在处于同一起跑线,关联交易也将成为内资企业所关注的问题。而且现在随着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正逐步向海外市场进行拓展,如何合理利用转让定价对于内资企业而言也越显重要。无论是内资企业也好,还是外资企业,企业都应该在新的税务制度下,重新审视自身的财务和转让定价的状况,在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和转让定价的规则下重新制定出合理的、节税的税务规划方案。 申报义务 新税法重声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中国资金管理网 更多内容,欢迎关注http://www.treasurer.org.cn/
责编: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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