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筹划 关注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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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有关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很多,而充分利用国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筹划方法中最重要的一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内容。不论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何,但就其经济影响方面的功能而言,大体上可归纳为四种主要类型:激励性税收政策、限制性税收政策、照顾性税收政策、维权性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贯彻对等原则和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的激励或限制政策。针对上述四种类型的税收政策,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要尽量回避限制性税收政策,主动响应激励性税收政策,即积极用好、用足、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某些产业、地区、产品的发展,特别制定一些优惠条款以达到从税收方面对资源配置进行调控的目的的税收政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以遵守国家税法为前提,如果企业运用优惠政策得当,就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企业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充分了解、掌握国家的优惠政策。通过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来自觉地采用一些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纳税负担的税收筹划方法。据了解,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启动一系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下列税收政策新规。 高新企业界定有新规 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将实行推动 软件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69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改委下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重点软件企业除了要经认定机构认定以外,还须接受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新办企业优惠有新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重新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新办企业应该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包括 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超过25%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另外,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也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申报减免税要按新规定 为了使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科学化、规范化,2005年8月3日和2005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及其他相关税法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填写《税收减免税申报表》。对所属期为2006年度减免税申报期限的要求是,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上一年度应享受减免的税款;其他税种按照各税种申报期限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申报当期应享受减免的税款。对所属期为2005年度减免税申报期限的要求是,2006年1月纳税人应申报所属期为2005年1月~12月的减免税款(流转税如营业税及附加),申报时应按照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分别填写、申报。申请表上要写明规定应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及税额,不同的减免税种可以在一张《税收减免税申报表》上填报。纳税人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窗口免费领取2006年度纳税申报手册(内含减免税申报表)申报,有条件的或者直接在网上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申报的减免税数据错误,可以办理补充申报,填写差额数进行调整。 再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6年1月1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2006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总体上看,新一轮的税收优惠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延长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二是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对象的范围;三是改进了减免税方式。 与原先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主要区别是:在不能享受优惠的服务型企业的类别方面,新政策删除了“网吧”,但增加了“房屋中介”和“典当”。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实体的范围与原政策相比有所扩大,原先不能享受优惠的网吧、从事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者除外)以及其他属于服务业、商贸业以外行业的实体在新政策下也可享受所得税优惠。同时,不再对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适用统一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计算方式从定率减征变为定额扣减,同时不再以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条件。享受优惠的人员的表述从“下岗失业人员”变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更具有可操作性。 房产税政策有大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0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 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2005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8月9日以第13号令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将有关内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加以全面概括和规范,并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要细细研读新《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按规定办理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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