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税收筹划可减负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企业一旦发生亏损了,整体运营起来是很被动的,为了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少以后年度投资的风险,增加企业收益,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弥补,应该充分运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认真进行税收筹划,从而使企业的亏损达到最小。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为企业进行亏损弥补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都有亏损弥补的优惠政策规定,因此亏损弥补的纳税人范围既包括内资企业又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 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必须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外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有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企业。注意分清企业亏损额不是指企业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 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按前述规定,如果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100万元,可抵减以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若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可因此获得纳税补偿利益33万元,这就是亏损带来的节税效果。然而,这还不足以完全说明问题,因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如,某企业2004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2005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2004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在1998年完全弥补,2005年只就20万元所得缴纳所得税6.6万元。假设资金成本率为10%,那么,该企业获得的纳税补偿收益现值为:100×33%/(1十10%)=30(万元)。 对外资企业来说,除与内资企业一样可享受亏损弥补优惠政策外,还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税收免、减的优惠政策。对于“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外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如果在开业当年就盈利,并且在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时,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所得税期限,此时,对外资企业来说,“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今后享受免、减税优惠政策,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所以,外资企业应将亏损弥补优惠政策与 其它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使用。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亏损,母公司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考虑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对于一些集团企业,采取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用盈利企业所得冲抵亏损企业亏损额,也可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取得最大的纳税补偿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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