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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临界点进行筹划的案例

作者:待查
2007/6/30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例]某 银行2005年第一季度取得应税贷款利息收入7000万元,其中属于最后一旬的应税贷款利息收入为900万元。4月7日,该银行在申报第一季度的营业税时,即根据年初主管 税务机关的批文,按照《 金融 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文)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最后一旬的利息收入900万元留作二季度的应税收入,即实际按6100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案例即是利用税收政策规定的时间临界点实施税收筹划的一个案例。在该案例中纳税人本身并不能少交税款,但可以通过延迟纳税而获得一定量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

  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中所能体现的时间临界点很多,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涉及到时间的临界点。如果以是否具有税收优惠性为标准,时间临界点可以分为一般性时间临界点和特别性时间临界点。一般时间临界点是指那些由税收法律和政策予以一般规定并对一般纳税人普遍适用的一些时间临界点。特别时间临界点则是指与税收优惠等政策相关联或只对相对特殊的纳税人适用的一些时间临界点。

  一般时间临界点包括:

  1、居住时间临界点。主要适用于在我国工作、学习的外国人(该临界点虽然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在纳税人方面具有特殊性,但因为是对外国人普遍适用的,因而应当作为一般时间临界点处理)。按照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一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然没有住所,但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时,就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全面的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反,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税法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1年即是时间临界点。除此之外,关于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规定还涉及到其他一些时间临界点,如有兴趣不妨翻阅有关个人所得税法律与政策。

  2、应税收入实现与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时间临界点。

  [例]某商业企业2004年9月底进行月度决算时,账面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0万元,销项税额为269万元,账面利润为-12元。此时与企业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另一商业企业需大量购货,并且此长期合作单位的信誉很好。企业有几种选择:一是按正常的销售处理,那么当月就须纳税增值税21万,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2.1万,预缴企业所得税近4万。二是以代销售方式处理,预计下月即可收回货款,而下月将购入某商品,如此,将无须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所得税。三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款也会在下月收回,企业也无须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所得税。

  最终企业选择了第二种方案。

  这是一种典型的利用时间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当然,如果企业选择第三种方案也是可行的,也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效果与第二种方案基本相当。

  我们说无论是流转税方面的法规与政策,还是所得税方面的法律与政策,亦或是财产与行为税方面的法规与政策,都对纳税人应税收入实现以及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应税收入实现与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时间临界点规定都是纳税人在处理纳税事务时所无法回避的,因此,应税收入与纳税义务方面的时间临界点是我国目前最为基本的时间临界点。就目前而言,我国税收法律与政策中所规定的应税收入实现时间以及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大多与销售方式密切相关,因而,从某种角度讲,纳税人通过这些时间临界点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也可以看成是销售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3、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的时间临界点。

  [例]某公司接受另一企业的无形资产投资。该无形资产价值5000万元,法律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按此计算,估计该项投资可以每年给公司增加利润120万元,使公司每年的利润达到900万元。公司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与投资方协商,以提高对方10%的利润分配率的代价,议定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5年。

  公司的资金利润率为8%.该案例中,公司方为实现税收筹划,须多向投资方分利10%,但实际上,向投资方所支付的利润额却会减少。因为如果按10年摊销无形资产,其每年的利润为900万,而按5年摊销,每年就须增加费用500万,利润也就变为400万了。不仅如此,公司因为提前将无形资产费用摊入成本,也就使得所得税税款延迟入库,额外地获得一部分时间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每年至少有13.2万(500万×税率33%×资金利润率8%)。  该税收筹划案例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因为该案例中存在一个利润分配率的因素。但是,如果将条件改为投资方在获得相同利润的情况下,同意将投资时间改为五年,即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实际修改为五年,那么该案例即是纯粹的时间临界点筹划方案,其中的时间包括投资期限与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两个。不过这一案例也说明另一个问题,即税收筹划并不仅仅是在税收方面筹划,它完全可以与其他的财务、经营方案相结合,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特殊的时间临界点:

  1、再投资退税的时间临界点。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无论是内资企业的再投资退税(主要是针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退税都有一个的要求,即投资经营期不能少于五年,否则就不能够享受优惠政策。那么对纳税人而言,就必须考虑这个时间限制条件,并尽可能地满足这一时间条件,以便能够获得再投资的退税优惠。如果纳税人预计的投资期可能短于五年,那么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我们仍然建议纳税人将预计投资期设定超过五年。我们不妨举例作说明。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为80%,适用30%的税率,无地方所得税。1999年的税后利润为6000万。2000年1月份,外商在分得利润后,将其中的4200万利润全部用于再投资,兴办了一个全新的外商投资独资企业,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预计投资期为四年半。因而企业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实际上,企业完全可以将投资期改为五年,这样就可以享受到再投资退税。

  这样可以申请的退税款为1800万[4200÷(1-30%)×30%]。假设该外商经过申请直到2000年7月1日才收到该笔退税款,资金的使用率为6%,并假定企业于2005年7月终上经营,企业须补交已退的税款。那么自2000年7月到2005年7月的四年间,企业使用退税款1800万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应为1800万×4×6%=432万。

  2、房产大修的时间临界点。

  [例]某企业于2004年7月1日起对其厂房进行大修理,所修理的厂房原值4000万,预计经过5个月的修理后可于2004年12月初完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实际上,对该企业而言,选择这一种修理方案是不明智的。

  按照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的厂房进行大修理的,如果时间超过半年以上,就可以免征大修理期间的房产税。在该案例中,纳税人完全可以对大修理方案作一些调整,使之达到或超过半年――而这并不是什么难事。如果将大修理方案调整为半年以上,企业可以免征的房产税为3.36万元[4000万×(1-30%)×1.2%]。

  3、个人住房转让的时间临界点。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 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即国税发[2005]89号文规定,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反之,转让超过了两年了住房就可以免征营业税。那么对纳税人而言,从减轻税负减少纳税的角度考虑,就可以在时间上做文章,即尽可能地在住满两年后转让。此外,现行税收政策还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的住房的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那么,当个人准备转让自用住房时,特别是已经超过4年但沿未满5年时,就须进行权衡考虑了。

  应该说现行税收政策所规定的能够作为税收筹划因素所考虑的时间临界点还很多。这就要求我们的纳税人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地总结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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