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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邮件中个人物品的纳税筹划

作者:待查
2007/6/20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海关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规定是: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500元,超出上述免税额的邮寄进境的个人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口税。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可以免税携带进境一件规定范围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音机、组合音响等。

另外,不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的避孕用具和药品,可以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按照税委会(1999)5号文件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常驻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住人员(以下简称常住人员)进口的自用物品,免征进口税。这里所说的常住人员具体是指:

(1)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2)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3)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住记者;

(4)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住人员;

(5)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6)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

上述常住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模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案例]

A2002年9月4日从法国旅游归来,携带摄像机1台,洋酒5瓶。海关认定应当缴纳进口税。摄像机购买价格为1200美元,洋酒的购买价格为250美元。当日人民 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94税委会04号]

[计算说明] A2002年9月4日应纳进口税计算如下:

摄像机计税价格=1 200 × 8.20
=9 840元

摄像机应纳税额=9 840×80%
=7872元

洋酒计税价格=250× 8.20
=2 050元

洋酒应纳税额=2050×100%
=2 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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