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是依法治税的健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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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1999年,国家根据实行积极财政政策、鼓励投资的客观需要,决定从1999年7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此举无疑是旨在鼓励企业投资的一项推动措施。
然而,某些企业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反:投资项目已准备好了、或接近于准备好了,却“按兵不动”,就是不开办。原因何在呢?原来他们已得到信息,当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将百分之百停止征收(后来政府正式宣布的说法是“暂停征收”)。这些企业于是开始筹划:不如再坚持半年或几个月,待完全不征时再让这些投资项目上马,那时由低税率变为了零税率,岂不更好?——客观地说,只要这些企业由于这种“等待”而发生的总成本(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市场变化趋势等因素)低于税负的总量,上述筹划在经济上就是划算的。 从这一案例引出一个目前在中国经济生活中还比较新颖、甚至常常引起怀疑和争议的概念——税收筹划,西方人也称之为“节税”(TAXSAVING)。 市场经济的普遍经验表明,依托于法治的公共财政框架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与纳税人的一系列权利(包括知情权、质询权、享受公共服务权、申诉权等,也包括出于本身物质利益的节税权)是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的。 80年代,我在美国做访问学者期间,考察美国财税体制及其运行时,就注意到那里存在着较成熟的税收筹划:有专门的 税务代理事务所、咨询机构和专家,为纳税人提供这方面的服务;纳税人也可以依据从税务机关索取的(包括打电话查询的)信息资料、有关专家撰写的出版物(如税收筹划手册、指南之类)自己做税收筹划。在经济不断发展和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也不可避免地趋于复杂的过程中,税收筹划的产生、发展和逐渐规范与成熟,是一种必然的、正常的现象,是“义务与权利对称性”的具体化,从长远看,也是促进税收制度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与发展的一种健康因素。 节税或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明知应该交而以各种手段不交或少交,为偷税;非主观设计或无意识之下发生的应交不交或少交,为漏税;按照法律规范把应交税额筹划至最低限度,为节税——偷税、漏税是违法的,节税却是合法的、正当的。应该说,一个法治化的社会,理应在有效打击偷税、纠正漏税的同时,也尊重和保护节税。客观上,这属于公平竞争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与繁荣。 因此,在中国积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框架的新时代,关于税收筹划(节税)的系统化认识与相关实务知识的介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多层次复合税制的形成、发展,广大的纳税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势必、并已经越来越关心与自身权益相关的节税问题。 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就要特别注重研究政府税收优惠的规则、条款。一个良好税制,本身的特点是在动态的完善过程中寻求和坚持规范,所以,我国前些年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和越权减免,是必须改变的。但不论多么规范的税制,其中总是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税收优惠。“吃透”这些优惠条款,从企业主观角度看,是在法制约束下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的政策资源,达到节税的目的;从经济运行的客观效果看,则正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企业,使他们按政策倾斜的方向实现政府的调控意图。 当然,从税收动态调整的过程看,也不排除企业利用税制变化的时间差、渐入或渐出安排等等,筹划并追求自己“低税负最优方案”的行为,前边所提到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由“减半征收”到“暂停征收”的过程中某些企业的反应,就是一个实例。而且客观地说,还不能排除纳税人“钻空子”的行为——任何国家的税制发展中,都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不出可钻的“空子”。政府可以根据信息反馈,追踪市场和企业动态,以及堵住认为应当堵的“空子”,适时调整法规与政策规定,这也是提高政府调控、管理水平的课题中应有之义。在法制框架下,这样的税制动态发展过程,总体看仍不失为一种健康的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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