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所得税处理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上一回说了预提费用的所得税处理,这回谈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作审计时经常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这里所说的“以前年度”有两个含义:一是由于审计工作是在年度终了财务结帐以后进行的,所以审计调整的事项即使归属于审计年度,会计进行账务调整时也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二是审计调整事项不归属于审计年度,而属于审计年度以前发生的事项,这样虽然会计账务调整时也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但调整的却是审计年度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
起初经常为调整以前年度损益涉及的所得税问题犯愁,调增以前年度收入或调减以前年度费用好说,涉嫌偷漏税了,肯定要计提相关税金,要是调增以前年度费用呢?你说,是同时调整所得税好呢?还是不调好呢?趁今天有空,分析一番,当然,这是纯理论层面的分析,不等于实务中税务机关就会照此办理,故请观者自酌。
先来分析调整事项归属审计年度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第一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看样子,很严肃,不让补扣,但这条规定要结合另外一个文件来看才完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又说了:这种情况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这里的“申报期”指的汇算清缴期间,也就是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一般情况下,年审都会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所以说,发现的此类事项仍可以在审计年度申报扣除,调整时同时调整所得税没有问题。
再来分析一下调整事项属于审计年度以前年度的情况:
根据上面的分析,这种情况肯定已经错过汇算清缴时间了,所以没办法在汇算清缴时补扣,也没办法在以后年度补扣了。那怎么办?白白地多交这块税?花钱买教训?其实不然,还有一条路可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和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调增的费用真实合法,还是可以在发生年度予以扣除的,相当于以前年度多缴了税款,只要不超过三年就行,上面提到的财税字[1996]079号第一条规定也只是强调不能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而没说不能在发生年度扣除。申请退还有难度,那抵减现在的欠税总可以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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