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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企业设立销售公司的筹划可行性

作者:胡俊坤
2007/5/11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中国 税务报1月29日发表了《制药企业如何设立销售公司》(以下称《制药》)一文。文章发表后,我们接到了一些读者的反馈意见,就此文提出了不同意见。为此,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专门就此文进行了讨论,现将来稿中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摘发如下,供读者参考。

  为方便讨论,简述《制药企业如何设立销售公司》一文案例如下。
  案例河南宛淅制药有限公司的张总最近十分困惑,因为面临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财务经理告诉他:2006年公司年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税前会计利润3000万元,均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公司的净利润并没随之增长。原因是公司2006年实际支付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超过了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三项费用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按照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计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30万元。要想避免纳税调整多交税款,财务经理建议在编制2007年财务预算时,要严格控制、压缩此类费用。但该公司的张总认为:宛淅制药公司作为一家成长性的 医药生产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通过有效的广告投放,扩大对外交往,加大业务宣传力度,才能不断开拓新市场、巩固发展原有市场和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占有率。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发展目标,这三项费用不能压缩,还应该有计划地增加开支。面对超支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不能税前扣除的困惑,该公司张总咨询了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向他们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经过注册税务师进一步了解河南宛淅制药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得知该公司是一家大型制药企业,内部设有专门销售部门。经过几年的发展,该公司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销售网络,产品销往全国各地。2006年,公司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主要因为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各省市电视台、地方报刊等媒体大量投放广告,在许多城市和县城作促销活动,其中还有很多广告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只能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鉴于以上情况,注册税务师建议河南宛淅制药公司借鉴国内外大型企业的做法,依托现有市场网络、人力资源,把该企业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来就多增加了一道销售收入,因增值税是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抵扣,只就增值部分征税,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公司整体的利润总额也不改变。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将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其扣除限额增加十分显著,这样既可解决公司三项费用超支多缴税问题,又可充分利用公司营销人才优势和客户渠道,符合社会化专业分工的要求,有利于企业做强做大。

  分析应该说《制药》一文所提出的设立分公司以扩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的税收筹划思路还是值得借鉴的。但是其中存在的一些错漏却是不容忽视的。纳税人如果不加分析、完全依据其思路进行筹划,那么不仅不能获得任何的税收筹划收益,相反还有可能会多缴纳税款,遭致税收筹划失败。

  对照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制药》一文有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我们说制药企业下设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在行业性质上属于商业企业,不再属于制药企业,因而既不能适用国税发〔2005〕21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按照销售收入25%的比例计算扣除广告费用支出,也不能适用国税发〔2001〕89号文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按照销售收入8%的比例计算扣除广告费用支出,而只能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按照销售收入2%的比例计算扣除广告费支出。但是《制药》一文却适用了国税发〔2001〕89号文,按照销售收入8%的比例计算扣除广告费用支出。其实,《制药》一文本身也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既然已经将制药企业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视为制药企业,那么理当选择适用国税发〔2005〕21号文按照销售收入25%的比例计算扣除广告费用支出,而不是适用国税发〔2001〕89号文按8%的比例计算扣除广告费用。

  其二,税收筹划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必须从整体上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或者税收收益水平,最忌讳的是只考虑到了一部分税收负担,而忽视了全部的税收负担。制药企业设立独立的销售分公司之后,确实不会增加增值税税收负担水平,但是由于实现了两次购销,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印花税负担将会大大增加:制药企业本身因为将产品销售给了分公司,那么须就其实现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一道印花税;销售分公司因为购入商品,也须在购入环节计算缴纳一道印花税;销售公司因为是独立核算的,那么就必须有注册资本、有经营账簿,那么也须计算缴纳印花税。新增加的印花税负担至少为:160000000×0.3‰×2=96000元,即9.6万元。

  如果将这两个问题考虑进去,那么《制药》一文所提及的税收筹划案例将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以《制药》一文的原例进行分析。

  假设2006年河南宛淅制药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费5860万元,业务宣传费183万元,业务招待费120万元。

  那么,如《制药》一文所分析的那样,在不进行任何的税收筹划时,三项费用的扣除及所得税纳税情况测算如下: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000×3‰+3=63(万元);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120-63=57(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20000×25%=5000(万元);超标准列支的广告费:5860-5000=86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宣传费:20000×5‰=100(万元);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183-100=83(万元);三项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860+83=1000(万元);因三项费用调整而使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如果制药企业按照《制药》一文的思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河南宛淅制药公司所属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公司产品以1.6亿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亿元对外销售。假定制药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55万元、65万元,广告费分别为4260万元、160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83万元、100万元。

  对于制药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6000×3‰+3=51(万元);广告费扣除限额:16000×25%=4000(万元);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6000×5‰=80(万元);三项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1)+(4260-4000)+(83-80)=267(万元);因三项费用调整而使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67×33%=88.11(万元)。

  对于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000×3‰+3=63(万元);广告费扣除限额:20000×2%=400(万元);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000×5‰=100(万元);三项费用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63)+(1600-400)+(100-100)=1202(万元);三项费用调整而使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02×33%= 396.66(万元)。

  制药企业总体上因为三项费用调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88.11+396.66=484.77(万元),比不进行任何的税收筹划情况下因三项费用调整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30万元还多出154.77万元。

  为什么会多出来?主要的是因为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后,可以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减少了。在筹划前,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20000×25%=5000(万元),而筹划之后,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则为:16000×25%+20000×2%=4400(万元)。两相比较,筹划后税前减少列支600万元的广告费。

  而如果再考虑到因为设立分公司而新增加的9.6万元的印花税,那么,该制药企业因为进行税收筹划而多缴纳的税款将会达到164.37万元。因此,我们说这一税收筹划案例不仅不难让企业从税收筹划中得到任何的收益,而且会使企业的收益大幅度地减少。

  风险提示一般说来,针对制药企业,税务部门会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会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是否存在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成本。二是是否存在虚增成本、人员工资、手续费或佣金、租赁费、其他支出等行为;重点检查销售部门的工资、提成、费用,重点审查费用单据的真实性。三是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四是结合行业特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财产损失、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重点检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划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相互挤占的情况。因此,企业选择税收筹划方案一定要谨慎从事,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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