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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筹划

作者:待查
2007/5/11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多时间了。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能否进行税收筹划?笔者经过分析,总结了几点筹划思路。

 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为目的进行税收筹划
  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依照此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就可以获得较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例如某企业于2005年12月4日发生一起较为严重的事故,价值28万元的生产用锅炉发生爆炸,所幸未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该锅炉已计提折旧6万元,即企业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损失12万元。对此财产损失,鉴于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当时并未进行处置,直到2006年2月初,才请有关 税务师事务所对此损失进行鉴定和审核,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和审批。

  从此案例看来,纳税人的处理明显是欠妥的。纳税人应于发生锅炉爆炸事故时,在会计上及时确认为财产损失,并请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在2005年12月底之前作出鉴定和审核,这样该财产损失在税收上也就可以确认为2005年度的损失,并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如此企业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减少12万元,企业也将为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12×33%)万元。但由于纳税人实际上将该项损失确认为2006年度的财产损失,因而只能减少200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由于处置滞后,纳税人将为之损失相当数额的资金时间价值。

   申报财产损失宜提前,确认补偿收益可在后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按照此条款和上述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生财产损失时,虽然预计可能会在以后纳税期内收到赔偿或者补偿,但可能性较小时,可以先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在实际收到赔偿或者补偿时再行确认为收入或者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进而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如某企业于2005年12月份,从外地购入生产用材料计50万元,由企业自己的运输队进行运输。但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盗窃,损失计30万元,当地公安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明。企业虽然也进行了财产 保险,只要凭扣除票据以及公安机关的证明,企业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有关证明票据却不知去向(疑为被盗),因而企业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

  2006年5月初,公安机关破获该盗窃案,从盗窃集团获得15万元的赔偿,保险票据也被发现,进而从保险公司获得15万元的赔偿。

  对此案例,纳税人最好的做法应当是凭借公安机关的证明等材料在2005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财产损失并在2005年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样纳税人2005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进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9.9万元。2006年,企业获得补偿时,再将30万元作为2006年的所得额。如此企业也可获得较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以减少企业纳税成本为目的进行税收筹划

  采用内部证据,节约鉴定成本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 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按照此款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而言,如果发生某些财产损失,即可以内部证据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据,而无须再行提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企业来说,则可减少相当数额的鉴定费用,进而节约涉税成本,获得一定的税收经济收益。

  例如某企业为上市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拥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多名。2005年底,企业盘点时发现,公司生产用原材料短缺计11万元,某项固定资产发生损毁计5万元,合计发生财产损失16万元。经咨询,有关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财产损失鉴定的收费为2000元。


  对此案例,该企业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由本企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有关资产损失及评估报告、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同时向税务机关出具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该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然后企业就可以完成财产损失报批的申请程序,而无须提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如此也就可以节约2000元左右的纳税成本。

   换一种方式处置正常损耗及报废的财产可节税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按照此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是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的。那么如果纳税人在发生有关财产损失时,将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化为不需要报批的事项,那么纳税人也可减少报批成本,比如不需要复印大量的财产损失材料,不需要消耗较多的人力,也可以使企业的财会人员节约时间搞好财务会计核算。

  例如某企业拥有的一项固定资产原价16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70万元,但是由于技术进步发生严重的减值,当前市场价值只有10万元左右,即减值了80万元左右。无论是按照会计制度,还是按照税收制度都已经构成实质上的损失。

  对此案例,企业当然可以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一般性的财产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其审批是需要时间的,在审批过程中企业需要复印大量的资料,也是需要成本的。不仅如此,企业还面临着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同意的风险。但是如果企业换一种思路,那就是将发生减值的财产直接按照市场价进行销售,则不仅不需要复印大量的资料,而且也不会面临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的风险。这样,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就可以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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