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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应注重节约和补偿

作者:王平
2007/4/19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石油资源税迟迟不出,凸显各方利益博弈之激烈。用发改委有关人士的话说就是“要顾及到各方利益”。这种利益博弈大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税的利益分配格局,二是资源税税率的变化。

  资源税属于共享税,在其分配中,中央拿大头,只给地方留下25%。这种分配机制许多地方不满意,因为,资源税的征收主要依靠属地资源,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很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需要治理,也需要对受损的当地居民进行补偿,过低的资源税显然不利于补偿的进行。
  因此,有人在《新京报》撰文指出:“要想保障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解决好收入归属问题。合理的分配方式是,中央分享小部分,地方分享大部分,这个比例最低应是四六开(也就是中央要40%,地方要60%)。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

  这一观点可行性很大,同时,笔者认为,给地方的比例还可以再大一些,以使地方政府尽快建立起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避免环境的恶化,并补偿当地居民因资源开发受到的损失。我国许多资源都集中在西南、西北和西部地区,这些地区经济不发达,而许多资源又是不可再生的,将资源税留在地方,有利于缩小中西部之间的差距。

  资源税改革利益博弈的另一个问题是税率的提高问题,资源所属地区希望资源税大幅度提高,而许多既得利益集体则反对资源税提高过快。以石油资源税为例,我国每吨仅30元,只相当于美国标准(每吨130美元)的1/34。投资 银行瑞士信贷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估算,如果资源税每桶原油征收1美元,中国某石油巨头的纯利就将减少5%。相关利益集体的阻力可想而知。

  但是,我认为,资源税改革最重要的还不是税率问题,而是资源税的征收方式问题。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所依据的是产量和销售量,实行定额税率,即从量定额征收。这是导致我国资源浪费严重的根本原因之一。相关数据表明,全国煤矿平均资源回采率约40%,资源富集地区小煤矿资源回采率仅为15%左右———这就意味着,一座储量为1000万吨的煤矿,仅开采了150万吨就被废弃。自建国以来至2003年,中国累计产煤约350亿吨,煤炭资源消耗量超过1000亿吨,我们至少扔掉了650亿吨的煤炭资源。按2003年的煤炭消费计算,这些煤够我们用近40年。

  而国外的资源税基本都是依据储量来征收的,将税额与消耗的资源储量、资源利用的回采率等指标紧密联系起来。这种征税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可以促使企业最大限度地开采资源,以获取更多利润,也就是说,在以储量为依据的征税标准下,企业有充分挖掘开采潜力的动力,如果它不这样做,就意味着一部分税款“白缴”,使自身利益受损。

  依据产量或销售量为征税依据,可能是出于征税方面的角度考虑的,然而,这种设计本身实际上违背了资源税开征的目的。开征资源税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浪费。因此,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修改现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但是,这种改革不能仅限于煤炭领域,也应该向石油等领域推广,并且应该尽快付诸实施。一旦改革推行下去,将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资源开采中的浪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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