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分利选择:分股息还是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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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时值年末,投资者开始考虑利润分配了。
河南东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由5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20%。公司共有员工50人,2007年实际支付工资600000元。5位股东均在企业任职,每人每月工资1000元。假若2007年东风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522400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33%,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1600元,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应纳企业所得税:522400×33%=172392(元)。 5位股东月工资10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不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5位股东股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22400-172392)×20%=70001.6(元)。 筹划方案: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有税前领取工资和税后分配股息、红利两种,在选择领取报酬的方式时,若能充分利用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税前扣除的优惠,把部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降低投资者的整体税收负担。 方案一:将预计分配的股利350000元平均增加到5位股东各月的工资当中,每人每月增加5833元工资。 方案二:将预计分配的股利350000元,其中120000元作为年终奖平均发放给5位股东,每人年终奖24000元,其余230000元平均增加到5位股东各月的工资当中,每人每月增加3833元。 方案分析: 1.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自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东风公司2007年的计税工资总额:50×1600×12=960000(元)。筹划方案实施后实际发放工资总额:600000+350000=950000(元),没有超过标准,可在税前扣除。同时还可按实发工资的14%、2%、1.5%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 教育经费并在税前扣除。 筹划后,两方案可多扣除工资、三项经费350000×(1+17.5%)=41125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22400-411250)×33%=36679.5(元)。 2.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5位股东每人每月实发工资5833+1000=6833(元),应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833-1600)×20%-375]×12×5=40296(元);应缴纳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522400-411250)×(1-33%)×20%=14894(元)。 5位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4894+40296=55190(元)。 方案二: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因此,将120000元作为年终奖发给5位股东,人均发放年终奖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0-(1600-1000)]×10%-25=2315(元)。 其余230000元平均增加5位股东每月工资,每位股东每月实发工资1000+3833=4833(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33-1600)×15%-125=359.95(元)。 5位股东年应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315+359.95×12)×5=33172(元),股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2400-411250)×(1-33%)×20%=14894(元)。 5位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4894+33172=48066(元)。 比较两个方案,东风公司可节约企业所得税172400-36680=135720(元)。方案一与方案二比纳税筹划前分别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4810元(70000-55190)和21934元(70000-48066),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124元。 以上股息转化为工资的筹划方案是在计税工资不超支的情况下实施的,其实在计税工资超支和计税工资扣除空间不足以支付预计股息转化为工资数额时,仍可进行类似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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