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会计工作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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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
会计工作的组织就是根据企业会计工作的特点,制定会计法规制度,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工作人员,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有效、顺利进行。 物流企业会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十分繁杂。从经济业务发生,凭证填制、取得,账簿登记,物流成本计算到会计报表编制、分析,涉及业务员经办、负责人批准、会计记账等众多人员及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如果某一人员或某一道环节发生差错,都会影响整个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理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会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会计工作各个环节协调一致,互相配合,互相牵制,能够防止会计差错发生,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物流企业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会计人员按需配备,合理分工和安排,避免忙闲不均,才能够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有利于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经济管理工作。会计工作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物流企业内,物流作业环节多而繁杂,会计工作需要得到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同时会计工作也能促进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会计部门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计划统计等部门互相配合,有利于计划、预算指标的制定、实施、控制、分析和考核,有利于提高经济管理工作的效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是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实行内部经济责任制离不开会计,科学的经济预测、正确的经济决策、经营过程的控制、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都需要会计部门提供翔实、有效的数据。科学组织会计工作,可以巩固和发展单位内部的经济责任制,促使各部门用好、管好资金,节约资金的使用,提高经济效益。 四是有利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制度适应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要求。中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政策、法规、制度不断地颁布和更新,新出现的经济活动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来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使会计工作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需要。 二、会计法规制度 会计法规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规范,具体规定着企业进行会计工作应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为了使会计工作能够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必须有一套完善的会计法规制度。当前,我国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是制定其他一切会计法规、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1985年我国第一部《会计法》问世,1993年和1999年进行过两次修订。现在实行的《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从立法宗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以及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会计法》适用于物流企业在内的一切企业和组织。 第二层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依据我国《会计法》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0日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会计准则,涉及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是制定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依据。该准则主要阐述的内容包括: (1)关于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规定。强调会计核算必须具有其特定的空间范围;企业的经济活动持续进行,不会破产清算;为正确计算损益,将持续不断的经营过程划分为相等的、较短的会计期间;运用货币计量单位,综合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 (2)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规定。将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等列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3)关于会计要素准则的规定。会计要素是构成会计所要核算与监督的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六个部分。会计要素准则规定了其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中所必须遵循的要求。 (4)关于财务报告体系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的财务报告体系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张主表;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等两张附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三层次为会计规章制度。这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会计规章制度由一系列规范构成。包括有关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如《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监督制度,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实物与款项、财务收支及其他会计事项的监督等规范;有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的制度,如《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证管理办法》等。 三、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处理会计业务工作的专职机构。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执行会计制度,处理日常会计工作。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是根据各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经营业务规模的大小、会计业务的复杂程度、机构人员的设置要求、办公自动化程度等来决定的。 实行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设置由本单位领导人直接领导的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业务形式比较简单、会计核算不太复杂的单位,可以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只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处理会计事务即可;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专门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机构的名称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如会计(或财务)处、科、股、组等。 为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各自的岗位及其职责范围,实行定员、定岗和定职的管理,以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有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收人成本利润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款项核算、总账报表、稽核等。会计工作的岗位分工根据需要确定,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定期会计轮岗。但不论如何分工,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企业会计工作的组织方式有集中核算和分散核算两种。 集中核算组织形式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包括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分析等,全部集中在会计机构总部进行。其他职能部门、车队、仓库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只负责部分原始凭证填制和原始记录的登记,为会计机构总部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资料。采用集中核算组织形式,可以减少核算层次,节约核算费用,但不利于各职能部门及时运用会计资料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与考核。 分散核算(又称非集中核算)组织形式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分散在会计机构总部及各个职能部门中进行。即日常业务的凭证整理、明细核算、内部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等工作,分散在直接从事该项业务的车队、部门进行;总分类核算、对外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工作,现金往来、物资购销、债权债务结算等明细分类核算工作,集中在会计机 构总部进行。实行分散核算有利于各部门及时掌握会计信息,利用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的分析和考核。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组织是采用集中核算形式还是分散核算形式,取决于经济管理的要求。 四、会计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不设专门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若干办理会计事务的专职和兼职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 1.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要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并上报。 2.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3.参与预测、决策和计划、预算的制定 会计人员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编制并执行财务计划、预算;定期分析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参与本单位的预测、决策过程;为编制下期计划和预算提供有关的会计资料,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4.做好其他会计工作 拟订本单位的会计事务管理办法,如材料收发保管制度,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制度等;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 (二)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会计是利用货币计量,通过一系列专门方法为人们提供所需经济信息的信息系统。会计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因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行政规章,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岗位的复杂难易程度的不同、所负责任的大小,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任职要求。具体内容归纳如下。 1.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任职要求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其所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在单位会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考试合格,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名称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对各级专业职务的要求是: (1)会计员。应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熟悉并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2)助理会计师。应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3)会计师。应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者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4)高级会计师。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任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2.对总会计师的任职要求 按照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的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总会计师应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行业生产、技术、经营等情况,有组织领导能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经济管理、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方面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3年以上。 其他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除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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