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进行税收筹划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情况,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如果进出口货物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能够制定或获取较低的完税价格,这显然可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按照税法规定,在到岸价和离岸价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一般来说,海关按以下次序对完税价格进行估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倒扣法。如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则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怎样充分运用海关估定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现行关税法规的筹划空间大,如果对现行的海关法、进出口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海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就可以发现其中有很多对于完税价格的规定纳税人可以用来进行关税的筹划工作。例如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 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七条却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单证时,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 整。 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有选择空间的规定给纳税人留下了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也就是说,进出口商既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按第十五条规定),也可以不交验第十五条所指的有关单证,在没有交验单证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当然这里的不交验单证并不是指对有关账簿数字的隐瞒、涂改等违法行为。 运用于实践,如果一家进口商将进口某种商品,其实际上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关估定较低的完税价格、从而减轻关税税负。例如,某国内企业接受一家国外企业捐赠的性能非常好,但样子比较陈旧的旧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附有一年的折旧情况说明。由于设备样子陈旧,如果由海关进行估定,很有可能估计折旧程度比实际情况大,所以在入关时该企业可以选择不申报折旧情况。 “稀少产品”完税价格的筹划 这里所说的稀少产品是指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或很少出现的产品,如高新技术、特种资源、新产品等。进口这些产品往往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而且其预期市场价格一般要远远高于通常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这就为其进口完税价格的申报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例如一家国外企业刚刚研制出一种高新技术产品,由于这种新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但该国外企业已确认其未来的市场价格将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的类似产品。因而,预计此种产品进口到中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达到10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70万美元。 这样,当该国外企业到海关申报进口时,可以50万美元申报。因为这是一种刚刚研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没有同类的产品相比较,当海关工作人员认为申报的完税价格为50万美元是合理的,即可征税放行;当海关认为价格不合理时,就会对这种进口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因为市场上目前还没有同种产品,海关将会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进行估价。这样,该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至多也只能被估定为70万美元。总之,不管最后如何认定,都能将这种产品的进口完税价格降低30~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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