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按照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例1]某商场1993年3月有关损益类账户余额如下: 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00 按规定,该商场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另外该企业有50000元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 月终,企业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00 借::本年利润 12220000 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借贷方余额结出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15780000-12220000=35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永久性因素=3560000元+50000元=3610000元 应纳税额=3610000×33%=11913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191300 同时,作: 借:本年利润 1191300 企业在预缴3月份应纳税额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91300 [例2]某外贸公司1994年1-11月已累计实现利润总额8600000元,其中包括已在联营方分得投资利润220000元,累计已缴纳所得税2764500元。该公司12月份取得主营业务利润780000元,其他业务利润40000元,管理费用70000元,财务费用20000元。汇兑损失10000元,投资收益200000元(其中包括已在投资方缴纳所得税的联营利润140000元),营业外收入4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0元。企业1993年有未弥补亏损100000元。年度终了后,企业与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60000元和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的利息支出40000元在税前列支。公司1994年12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利润总额=780000+40000-70000-20000-10000+200000+40000-50000=9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910000-140000=770000元 应纳税额=770000×33%=2541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2541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254100 实际预缴本月份所得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4100 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对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利润总额=8600000+910000=95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税目金额=9510000-(220000+140000)-100000 +160000+40000=9250000元 应纳税额=9250000×33%=3052500元 已累计缴纳税款=2765400+254100=3019500元 应补缴税款=3052500-3019500=33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3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33000 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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