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留存利润的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应设置“留存利润”账户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留存利润。年度终了,计算出的结果如为本年经营所得,应将本年经营所得扣除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转入该账户的贷方;同时计算确定本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记入该账户的借方,然后将税后列支费用及超过弥补期的经营亏损转入该账户的借方。该账户贷方金额减去借方金额后的余额,为留存利润金额。 [例]某个体户的经营所得是150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5750元,税后列支费用为30000元,超过弥补期而转入本账户的以前年度亏损为20000元。以前年度留存利润为零。 转入经营所得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 150000 计提应交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留存利润 45750 转入税后列支费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留存利润 30000 转入超过弥补期亏损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留存利润 20000 留存利润=150000–45750–30000–20000 =5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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