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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席信息官联盟章程》(草案)
《上海首席信息官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上海首席信息官联盟,简称为上海CIO联盟。英文译名为Shanghai 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Union,缩写为SHCIO。
联盟注册域名为:www.shcio.org.cn。
第二条 联盟性质:本联盟是由各行业企业的CIO、信息化决策者、信息化建设主要管理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建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联盟章程开展活动的开放式、非营利的自发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许可的范围内,履行政府授权和委托的职能,推动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提高各行业信息化整体水平,促进本市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和智慧城市建设;反映联盟成员诉求,维护成员利益;培养和举荐人才;倡导团结、奉献、创新精神;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由上海信息化发展研究协会牵头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联盟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信息化相关政策,推进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多层次地开展首席信息官业务培训服务,提高首席信息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提升首席信息官在组织治理中的作用。
(二)开展首席信息官交流活动,坚持开放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搭建首席信息官交流合作平台。开展示范评优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经验推广、咨询、评估等活动,促进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行业应用与技术研讨会。共同探讨行业内信息化应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联盟成员提供信息导向与决策支持,推动行业良好发展。
(四)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间的沟通互动,发挥桥梁作用。积极推动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在助力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同时推进上海经济社会及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和提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水平。
(五)加强联盟组织建设与成员管理。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地方行业和区域组织机构的业务开展,完善组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发展成员,扩大成员队伍,努力提高本联盟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 联盟由个人成员及单位成员组成。
第八条 成员的基本条件
从事信息化建设、管理、研究等个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联盟章程,均可自愿加入本联盟。
第九条 成员入会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条 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联盟的活动;
(二)对联盟的重大事宜有质疑、监督、表决权;
(三)享受联盟提供的政策、资金、技术等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其所标明的密级,负有保密责任;
(四)积极参与联盟的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成员的退出
(一)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联盟不返还已交纳的各种费用;
(三)成员退出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四)成员退出后,一般情况下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联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联盟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相关费用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三)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成员的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二)、(四)、(五)、(六)的职权,并负责审议新加入联盟的成员,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信息化应用领域内取得显著成绩,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联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和分会。
第二十七条 联盟副理事长或理事若以单位成员方式加入,需委派固定代表参加联盟各项工作和活动。当单位代表发生职位变化时,由单位另行委派继任者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继续参与联盟活动;无法委派相关代表的,由理事会取消其副理事长单位或理事单位资格。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和社会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委托上海信息化发展研究协会开设银行专户进行账目处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账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首席信息官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起实施。
责编: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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