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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筹划也不可小看

作者:kaiyun体育官方人口
2008/1/28 14:13:00
本文关键字: 审计

  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空间大幅度扩大,经济活动形式日益增多,各种经济合同凭证大量使用,紧随而来的是印花税的大幅增加,结合民营企业特点,以下6种印花税筹划方法值得民企关注。

 保守金额筹划法

  由于我国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对经济当事人的书立、领受及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因而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经济当事人的纳税义务便已产生,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根据税法,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因而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根据这些可能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如果这些合同属于金额难以确定的,也可以采用后面的金额暂不确定筹划法,等到合同最终实现后,根据实际结算情况再补贴印花,这样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金额暂不确定筹划法

  金额暂不确定筹划法,具体来说是指经济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假定某设备租赁公司欲和某生产企业签订一租赁合同,由于租赁设备较多,而且设备本身比较昂贵,因而租金每年400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印花税,其计算如下:各自应纳税额=4000000元×0.1%=4000元

  这时,如果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仅规定每天的租金数,而不具体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需各自先缴纳5元钱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最终结算时才缴纳,从而达到了节省税款的目的。当然这笔钱在以后还是要缴上去的,但现在不用缴便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企业来说是有利无弊,而且筹划极其简单。

 金额压缩筹划法

  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违法的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比如,加工承揽合同中,辅助材料的购销不用订立购销合同,这也能省去部分税款。当然,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加工承揽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减少参与人数筹划法

  这种筹划方法极其简单,操作也很方便,其思路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印花税相关法规,对于应税凭证,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如果几方当事人在书立合同时,能够不在合同上出现的当事人不以当事人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效果就达到了。

企业相互拆借资金筹划法

  根据印花税的规定, 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应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不用贴花。因而对企业来说,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其效果与和企业(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抵扣利息支出上是一样的,而前者要缴纳印花税,后者不用缴纳印花税。如果两者的借款利率是相同的,则向企业借款效果会更好。              
 工程转包筹划法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印花税中的一种应税凭证,该种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记载的承包金额,其适用税率为0.03%。根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这里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则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因此尽管总承包合同已依法计税贴花,但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又是一种新的应税凭证,又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因此,该法的核心是尽量减少工程的分包或转包,降低计税次数和金额,从而少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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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建国伊始即开征印花税,以后曾经历了发展、停顿、恢复的过程。1988年8月6日,中国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印花税金额小,容易被纳税人忽视,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印花税的筹划对企业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下面举例说明印花税的筹划对企业纳税人产生的效益,供有关企业参考。

  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有时会遇到计税额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例如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生产甲产品,期限为10年,合同规定按照甲产品销售额的10%计算设备租金。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无具体金额的合同。但是我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合同记载金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确定的。因此,没有具体计税依据,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印花税税额。但是《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书立合同时,其纳税义务便已经发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税额。对这种特殊情况,《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有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因此企业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应该尽量签订不定额的合同,即合同上所载金额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不要确定最终合同金额,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的目的。

  例如上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个租赁合同,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生产甲产品,期限为10年,合同规定设备租金120万元,每年年底支付年租金。

  如果这样签订合同应纳印花税=120×1‰=0.12万元。

  现在进行税收筹划,合同改为“a公司出租一套设备给b公司生产甲产品,合同规定设备租金每月1万,每年年底支付本年租金,同时双方决定是否继续本合同。”这样做就符合《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税字[1988]第25号)文件规定的“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可以先预缴5元印花税,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具体计算如下:每年应纳印花税=1×12×1‰=0.012万元;10年应纳印花税=0.012×10=0.12万元。

  比较这两个方案虽然总额支出一致,都是0.12万,但支付时间一个是现在,一个是平均到10年,即使不计算因此减少的利息支出,比较现值的话,第二个方案也很划算。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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