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避税案例及反避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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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案例] 深圳麦宝香酒厂5月份销售业务如下:(1)销售粮食白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8万元,代垫运费400元,运输部门将发票开给购货方,同时,向购货方收取手续费0.1万元,储备费0.5万元。(2)销售黄酒1924升,销售额0. 6万元,则该酒厂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多少? [案例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1)白酒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垫运费。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收入,计入销售额时,应首先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换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因此,该酒厂销售粮食白酒的计税依据为:5.8+0.1/(1+17%)+0.5/(1+17%)=6.31万元。 (2)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因此,该酒厂销售黄酒的计税依据为:1924/962=2吨。 [案例]三保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增值税价款9.2万元。随同化妆品出售包装物单独作价,共计8000元(不含增值税),货款已收,产品发出。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多少?应纳税额为多少? [案例解析]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因此,该企业消费税计税依据为:92000+8000=1000 00元,应纳消费税=100000×30%=3000元。 若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9360元,后因对方逾期未返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押金,则对于这笔押金收入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9360÷(1+17%)=8000元。 [案例] 深圳市华莱达酒厂1996年1月销售粮食白酒10箱,不含增值税价为每箱5 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85元。该厂如何计算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 [案例解析] 根据财税字[1995]53号文件,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500×10+585÷(1+17%)=5500元。 [案例] 深圳美干岛酒厂以外购已税粮食白酒生产38度白酒。1998年4月,深圳美干岛酒厂期初库存外购白酒买价4万元,本月又购进3万元,期末库存的外购白酒买价为2万元。则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白酒已征税款如何处理(上述买价均为不含增值税价,粮食白酒税率为25%)? [案例解析]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外购已税酒生产的酒,在计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因此,该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外购白酒已纳税款为: (4000+30000-20000)×25%=12500(元) [案例] 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委托深圳万林公司加工烟丝一批,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元,深圳万林公司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 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深圳万林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深圳万林公司在向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已知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万元,深圳万林公司如何扣缴消费税?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委托加工烟丝可抵扣的税款为多少? [案例解析] 深圳万林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因此,应按税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收回烟丝用于连续再生产卷烟,可按当月生产领用烟丝数量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深圳万林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税率=(6000+2000)÷(1-30)×30%=3428.57 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当期准予抵扣的烟丝税额为: 50000×30%-3000×30%+3428.57=2571.43 [案例] 长江奔发摩托车厂本月生产销售摩托车2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每辆0.2万元,共40万元;赞助省运动会同类产品作为奖品5辆,每辆成本0.1万元。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6%)。 [案例解析] 长江奔发摩托车将自产的摩托车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同时,由于存在同类消费品,因此应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为: (200+5)×0.2×10%=4.1万元 [案例] 珠海喜士酒厂1997年1月将自产的滋补药酒100箱以福利形式发给职工。 由于该产品是新开发项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参考,每箱滋补药酒的生产成本为560元。珠海喜土酒厂如何计算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5%)? [案例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因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00×560×(1+5%)÷(1-10%)=65333.3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65333.3×10%=6533.33元。 [案例] 深圳市江醇酿酒厂是年纳增值税、消费税过千万元的国有骨干企业,主要产品为白酒、酒精及饮料。1995年10月初,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查其纳税申报时,发现纳税情况异常,特别是消费税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10月2 1日,征收分局派员对其该年1月至9月份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发现各类应征消费税产品依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申报数额一致,但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1994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增幅较大。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今年以来,酿酒厂进行了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白酒产量,扩大了酒精生产规模,由于酒精消费税税率较低,所以在总的应税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额却减少了。 为了弄清情况, 税务人员又对产品账进行了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 1%,酒精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企业生产的食用酒精全部计入产成品——食用酒精“账户,1995年1月至9月份结转食用酒精销售成本102万元,结转工业酒精及医用酒精销售成本996万元,合计结转酒精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酒精产品销售收入明显不符。由此推断,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问题。 税务人员对包括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发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食用酒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产品销售收入——食用酒精”账页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明细账的“门市部”户记载1995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销售收人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4万元。 [案例解析] 对纳税人税目税率的审查,要针对产品品种多、税率不一的实际,注意对产品投入、产出及销售情况的对比分析,从中寻找疑点,再通过必要的检查,外调有关凭证,将问题落实清楚。 深圳江酵酿酒厂将高税率白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少计消费税。根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消费税107.4万元外,并处1倍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深圳江醇酿酒厂如期缴纳了税款及罚款。账务处理如下: (1)调整产品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酒精 5,3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粮食白酒 5,370,000 (2)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7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74,000 (3)缴纳消费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74,0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1,074,000 贷: 银行存款 2,1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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