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控股权之争 公司才是最后的大赢家
狭义的江湖道义已不再重要,黄、陈之间输赢或也无关宏旨。最重要的是——公司赢了!
黄光裕的权利被还原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法学家铂尔曼的这句名言,至今仍是关于法治精神的最佳诠释。 2009年5月11日,在国美电器股东周年大会上,作为第一大股东、且已经深陷囹圄的黄光裕接连投出多次反对票:首先,否决外资股东贝恩资本的三名代表进入董事会;其次,否决董事会对董事薪酬的厘定,显示出对董事会的整体不信任;最后,还否决了董事会“以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所授出有关配发、发行及处置股份的一般授权,这直接关乎黄光裕的股权是否还会被稀释。 黄光裕在狱中仍可对国美电器发号施令,遥控国美,确实不同于之前的案例:一旦企业家涉案入狱,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几乎不可能。尽管谁都无法否认,理论上受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被剥夺,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具体的制度安排,实践中能实现这一点的少之又少。不应否认,黄光裕作为国美电器大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并不因刑事犯罪而降低,也不因其“政治生命结束”而改变。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钱卫清表示,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我们都应当肯定这一过去让人难以理解的现象,它足以作为法治进步的标志。民营企业家在狱中行使相关民事权利,黄光裕可以说是首开先例。据知情人士透露,黄光裕除通过国美公司法律顾问代为传声,警方还开辟一条特殊通道,便于黄光裕参与国美等公司的事务。 为此,黄光裕在向外发表的《我的道歉和感谢》中也提及,“感谢国家和政府,在我接受刑事调查后,尽最大的可能,保护了国美,帮助企业恢复了正常运转,这是对我本人和国美最大的关怀!” 阳光下的斗争 一位资深法律人士认为,这场博弈的意义,是阳光下的博弈。无论控制权争夺双方如何标榜自己,言辞如何激烈,最终遵从的都是股东大会中的选票。博弈始终遵循规则的框架,最大程度地争取战略联盟,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表决权。在没有有关部门介入的前提下,国美权利争战一直都遵循了公司法相关法规的轨迹。这本身即标志着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司理念的进步。 国美案例的特别之处在于,以往类似的斗争,往往暗中较劲,私下借用各种力量寻求胜出或者调停,而国美的这场争斗,则是在相对公开的环境下以近似直播的过程展开,各家排兵布阵,你来我往,每一个重要举动都以函件、公告的方式晓示公众。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国美电器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借壳于中国鹏润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百慕大),受注册地百慕大法律和上市地香港法律的双重监管,存在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和2006年,凭借其“绝对控股”地位,黄光裕多次修改公司章程。2006年国美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一次最为重大的修改: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可以随时调整董事会结构,包括随时任免、增减董事,且不受人数限制;董事会还获得了大幅度扩大股本的“一般授权”,包括供股(老股东同比例认购)、定向增发(向特定股东发行新股)以及对管理层、员工实施各种期权、股权激励等;董事会还可以订立各种与董事会成员“有重大利益相关”的合同。而当时赋予董事会的“超限”权利也最终导致黄光裕自己受固于此,其中董事会大幅度扩大股本的“一般授权”也正是黄光裕要在今年9月28日收回的授权。 国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认为,今后企业内部关于控制权的争夺将会越来越多,而此次国美争夺战中黄光裕方面的一些做法会起到不好的带头作用。黄光裕在发家的过程中有一些不太光明的做法,因此黄光裕方面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争取舆论支持、洗刷自身灰色形象的做法。但其在争取舆论的手法上却有些过头。陈晓在接受采访时曾透露手机、邮箱都充塞了威胁信息。易居中国CFO程立澜指出,整个过程中黄光裕最大的扣分点就在于黄光裕致员工的公开信——《为了我们国美更好的明天》,过度煽情和错位。其实就像陈晓说的那样当黄家再度将370多家非上市门店作为筹码时,实际上是在把上市公司“工具化”。 就像有关专家所说的那样,如果黄光裕与陈晓以及国美都能“反思”“觉醒”,都能意识到什么才是利益最大化,在黄光裕“老大权威”与陈晓“内部人控制”之后接受治理模式的科学化、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将是最佳的多赢结局,也将是国美的胜利。
责编:张泽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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