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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监管须有“法律+大数据”思维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特大型城市危险化学品监管带来严峻的警示。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特大型城市危险化学品监管带来严峻的警示。危化品是一把双刃剑,它切断了贫困之锁,但也可能割开灾难之门。灾难是一本教科书,她再一次告诉我们,没有人永不犯错,科学的法则与严明的执法,才是解决问题的王道。 危化品监管一直是特大型城市的一块“心病”。过往的全国经验表明,传统的“人盯人”式监管,往往产生“猫抓老鼠”般的尴尬。有些地方面对数千家企业,数百种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多环节的风险点,以传统方式进行监管,往往会力不从心。 监管力量同需求间存在巨大错位的情况下,饱受诟病的选择性执法与运动式监管其实也是无奈之举。但技术变革推动着监管创新。在这个移动互联时代,构建一套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全新监管体系,通过破除种种信息壁垒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不仅可能,而且势在必行。 在这一过程中,法治绝不可缺席。上海曾于2005年颁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在危化品监管方面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然而,十年之间,事易时移,法律修订已成当务之需;修法所体现的,也应当是监管思路的转变。 一方面,危化品监管应当从注重危化品的物理集中,转向更为注重危化品的信息集中。危化品的物理集中,对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减少风险点的分布,确有其积极意义。但如管控不力,也容易诱发风险传导与扩散。因此,比物理空间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划选址的安全标准。而不管风险源如何分布,了解真实的信息,让监管者知道具体的风险点和风险流向,远远比将风险源进行物理固化更为重要。毕竟,随着危化品的销售与运输,其风险流动不居。 另一方面,危化品监管方式应从注重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转向更为注重全面动态的电子信息监管平台的构建。此前,经营危化品固然需要获得许可,但一纸许可证并非确保安全无虞的不二法门,审批之后的精细化监管与精准式执法方为正道。在这方面,信息的全面与及时是根本保障。 在目前的监管格局下,危化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不同环节,除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外,由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分别承担监管职责,这些主体对信息报备的宽严尺度不一。这样的宽严不一,以及各监管部门、企业主体间存在的种种信息壁垒,大大影响了监管效能,甚至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后的追索无门。这方面,法律法规应当强制性要求各地建立统一的危化品电子信息监管平台,并责令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将信息输入该平台,从而形成危化品信息监管的闭环,为精准式执法提供基础。对于拒绝输入信息的企业,可以纳入诚信系统,加大现场检查频度,并将该信息提供给银行、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提升其经营成本,从而形成激励相容、悖信受惩的良性循环。 此外,国家层面需要确定统一严格的监管标准,以避免各地标准不一带来的监管套利。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如果各地信息分割,监管标准宽严不一,极易诱发监管套利行为。采取高标准的区域,有可能丧失竞争优势,在劣币驱除良币之下,久而久之,将会形成竞相降低监管标准的态势。举例而言,由于危化品的运输对车辆及驾驶员均有特殊要求,上海为确保安全,司机在装车、运输、卸货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用手机发送信息,以确保人车合一,外地车辆运输危化品进出上海,也须严格执行这一要求。危化品不是普通的商品,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不宜在监管领域引入区域制度竞争,应该实行同一标准。全国统一监管标准,避免形成规则洼地,具有强烈的正当性。
责编: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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