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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国进民退”还是“能进弱退”就在前不久我去杭州给企业做培训,绍兴市的一家民营纺织企业的老总专门来找我谈了谈这家企业的情况:这家企业投资涉及房地产、金融、能源等多个行业,为其提供担保的有七八家当地大型企业,同时,这家企业又为十多家企业担保。这样一个大型企业,管理基本上靠企业主一个人,缺乏管理团队。当金融危机袭来时,企业资金链断裂,造成连锁反应。就在企业即将资不抵债的时候,浙江省另外一家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大型国有纺织企业频频向他“暗送秋波”,万般无赖之下,他只能接受被兼并的命运。 套用现在的时髦词汇,这家企业的行为恐怕会被很多人视为“国进民退”。这些年来国企进入多个领域参与竞争,淘汰掉相当一部分民企:从两年前中粮入主崩盘的德隆系实业到现在的民营油站被迫委身国有油企,温州炒煤团哭撤山西,民营钢铁企业战战兢兢,这一个个充满民企的血和泪的案例都被看成是正在上演的国有化戏码;再加上民企问题频出,发展又受制于政策和资金劣势,“国进民退”于是就成为许多人对当前格局的判断,也被很多人看成是一道独特风景。 然而,在我看来,这并不是“国进民退”,而是“能进弱退”。“国进民退”只不过是现象,“能进弱退”才是本质。之所以国企和民企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冲突,关键是因为它们加入了同样的市场竞争,只不过是在这一次的竞争中,国企占据了强势,成为了“能者”,而民企处于劣势,成为了“退者”罢了。 国企之所以能够成为“能者”,就是因为它的经营能力得到了提高。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国家着手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搞股份制划清了产权边界,企业在产权结构上已经由国家所有的一元化结构走向国家、集体、法人、自然人所有等多元产权结构;而诸多国有小企业也通过内部人改制,选择管理层和职工持股模式,产权置换为非国有企业。与此同时,引入先进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或多或少地改变了企业运营机制。如央企经理人的全球高薪聘任制,日趋严苛的考核体系;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等多层次的制衡力量使得企业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和专业性大大增强。接着又通过分立重组上市的方式,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包装主业海外上市。中海油、中国铝业、神华这些国字号企业纷纷实现海外上市。至此,此国有控股公司已非彼国有企业了。从理论上讲,竞争力的提高必然要带来扩张的需求;另一方面,国家只是这些重组上市国有控股公司的大股东,海外众多的基金、投资者同样是股东,在这些股东的压力下,海外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必然得攻城掠地保证股东的回报。 民企之所以成为“退者”,是因为在这一轮与国企的博弈中,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竞争力缺失,经营不成熟,集中表现出持续成长性差,迅速地崛起,迅速地衰落,不断上演着“创立、崛起、衰败”的三部曲。中国民营企业毕竟才发展了25年,也就是一代人的时间,西方社会资本的原始积累没有两三代人,甚至四五代人是完成不了的,民营企业资本原始积累的时间极不充分。这其中很多人的原始积累使用了违规的方法、打擦边球的方法,进行乱投资、乱决策,乱担保。这些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做生意是不等于做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决定了企业的命运。抱着做买卖的心态去经营管理一个企业,有很多企业倒闭了,多少人吃了官司,更有甚者倾家荡产,竞争力的缺失,经营上的不成熟当然是要付出代价的,绍兴的那家民营纺织企业就是最好的例子。 由经营机会到经营能力,现在企业已经进入了能力决定命运的时代,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能力的竞争。不管什么所有制企业,都得遵循企业发展的规律。无论体制如何,作为企业,国企和民企的最终目的都是要有效率地创造价值,任何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不是有效,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检验。当给了它们平等的条件以后,哪些企业具有创造更大价值的能力,哪些企业就必然成为市场最好的选择,而没有效率的企业当然会被市场所淘汰。在市场的平等竞争中优胜劣汰,“能进弱退”才是企业发展的本质规律。 因此,那些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源枯竭的企业,是应当被淘汰的;那些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厂、小水泥厂等,也是应当依法实行破产、关闭的,没有效率和竞争力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应该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企业有没有效率,是否具有竞争力,最终是由市场来作出判断的,这正是为什么经营能力差较强的国企能够进入竞争领域占据优势,而经营能力较弱的民企会退出市场的本质原因。 伴随着一些国企的“能”,一部分民企的“弱”,更应该看到的是,国企自然有其强大生命力,但民企也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必要,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对国家民族做出了贡献,两者异向、同步,做着双螺旋的运动。否定哪一方面,都是既违反了经济规律,又违反了中国国情。我的看法是,“能进弱退”是一个交叉进行的动态过程,并不是一层不变的,无论国企还是民企,在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中都有升有降,有起有落,企业成败是正常现象。只要不是“劣币驱逐良币”;只要不是部门利益以及依附于此的集团利益,“挟持”政府强化垄断来自我获利;只要不是行政性的拉郎配,非自发的经济行为;只要不失去公平竞争、准入的机会,孰强孰弱都是正常现象,都可以看成是不同利益主体纯粹的市场竞争行为,没有必要用“所有制”的有色眼镜来看问题。在成熟的市场中,市场规律需要每一个参与者共同尊重和维护,不管你是国资,还是民营。
责编:穆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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