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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三大问题
大数据时代到来后,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方式的使用,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被挖掘、被使用,但是安全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个人数据或遇滥用 当你下载一个手机APP时,你可能会纠结一个问题,是允许应用软件共享你的通讯信息、位置信息,还是拒绝这项服务。 允许共享,意味着你将面临信息泄露的风险;拒绝共享,显然,你将无法享受到某些便捷的服务。 这种纠结的根源,在于目前的互联网服务更多地依托于公民个人信息。 在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工信部相关部门一名负责人说,回顾十年前,在数据信息方面,更多的是一些传统数据信息的使用,而且使用范围非常有限。大数据时代到来后,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方式的使用,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被挖掘、被使用,但是安全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如何顺应时代的特点、顺应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特点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工信部相关部门这名负责人说。 在工信部相关部门这名负责人看来,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三大问题。 “一个问题是数据未经授权被搜集,这种情况发生得比较多。”工信部相关部门这名负责人说,第二个问题是超出范围使用。所谓超范围使用,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所谓合法的形式拿到个人信息,但是拿到以后使用信息的目的、用途以及范围,并非信息权利主体所熟知。这种情况包括,当互联网对一些数据信息进行更进一步或者深层挖掘时,这种挖掘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侵犯了权利主体的权益。因为互联网企业之前可能告诉权利主体,获取信息是基于特定的目的或者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但是进一步挖掘就有可能触犯了约定。 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第三个问题,与2014年发生的一些信息安全事件有关。“2014年出现的几个案例,都遇到了数据保存问题。前几年,某网络社区也遇到这一问题,社区存储的几千万用户信息被黑客拿到后转卖给第三家,最后造成信息滥用。”工信部相关部门这名负责人说。 信息保护人人有责 如何解决大数据时代面临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工信部相关部门这名负责人提出了一个观点:信息保护人人有责。 “在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在于,权利人自身要加强保护意识。”工信部相关部门这名负责人说,现在,不管是要求政府部门监管,还是要求司法机关动起来,一个重要前提是人人保护信息,这样才可能使信息保护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否则只靠公权力机关单方面去做是没有用的。 当然,在提倡人人保护信息的同时,上述工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认为,执法保护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行政执法机关保护和司法保护,是保护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上述工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说,近年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始介入互联网领域,但是没有全部地介入。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我国判决的互联网案件不超过150件。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不得不处理的情况下才会介入一些案件,其中存在一些问题。从进一步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看,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自信息安全被社会关注以来,加强立法被认为是解决信息安全问题的治本之策。 对立法问题,工信部这名负责人作了一些细致分析:以互联网竞争为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制订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竞争关系和垄断关系有规范作用,但是缺少互联网专门性的规制。“从我个人看来,对于互联网竞争秩序的规制,要靠专门的互联网立法,更要靠一般性的传统立法”。 这名负责人认为,如果没有传统的立法作为基础,仅靠互联网立法,难以规范一些危害互联网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在传统法律以外,纯粹针对互联网再建立一套互联网法律秩序,这是不可想象的,也是做不到的。 “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我们要针对互联网技术应用的特点制定一些专门性的规则,但更要考虑到一些传统法律关系的适用,只有将传统法律与互联网专门规则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提供一种秩序规范。”工信部这名负责人说,同时,法律规范只是其中一部分标准,涉及互联网的一些指导性规范也是规制互联网的一类标准。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能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标准,如2013年工信部出台了对个人信息搜集、使用、存储等的标准规范。这些规范也是调控竞争秩序的一个方面,无论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执法机关,都可以参照或适用。 “很多人提出,互联网是不是需要再搞一套法律,其实没有必要在搞一套东西,还是基本法为体,互联网为用。”朱巍说。
责编:李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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