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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合谋的博弈分析与防范机制设计

作者:阮家福 张士建
2008/1/15 11:09: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二、税收合谋的博弈模型

  纳税人与征税人合谋侵犯国家税收利益须支付成本,政府治理合谋行为同样要支付成本。在纳税人、征税人与政府的三方博弈中,参与人包括纳税人、征税人和政府。政府的纯策略选择是监管或不监管,纳税人与征税人的纯策略选择是合谋或不合谋。图l概括了对应不同纯策略组合的效用矩阵。其中,Td为纳税人偷逃的税金,R为征税人获得的租金,C为政府的监管成本,G为对纳税人的处罚倍数,K为对征税人的处罚倍数。




  为。当然,政府对征税人的管理大部分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多次性的、多阶段的动态博弈过程。因此,在给定工作期限的条件下,应充分考虑声誉激励,因为对征税人而言,其价值取决于过去的行为和工作绩效,只要存在声誉激励并有利于征税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即使没有显性的激励合同,征税人也会以积极工作来改进自己的声誉和提高自身的潜在价值。在以往的激励工作乃至当前的改革中,凡涉及激励,往往着眼于精神激励、政治升迁而忽视了薪酬激励。其实,对于缺乏政治升迁通道的普通 税务工作人员来说,促使其迅速与政府达成委托代理均衡合约的有效方法就是薪酬激励即所谓的高薪养廉。当然,单纯的高薪并不一定能起到激励作用,只有把个人绩效和团队绩效紧密结合的薪酬结构才能够充分调动征税人的积极性。很明显,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是绩效薪酬实施成功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普惠和激励机制,激励纳税人照章纳税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建立一个符合人类本性的无偿占有私人财富的制度。因为只有符合人类本性的制度,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也才具备实施的可能性。因此,应将符合人类本性的普惠机制引入税收活动中,创建良好的纳税环境。

  所谓普惠制就是将税收制度与社会各领域的制度作为一个社会的整体性制度对待,各项制度之间协调运作,一个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其他一项或几项制度的完善。或者说,如果一个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被认定有优良纳税记录并获得税收征管优待资格,那么这个纳税人在其他各领域的行为也可以得到优惠的制度。通过普惠制的实施,引导纳税人形成良好的纳税理性,自觉照章纳税而放弃税收合谋等不遵从行为。而社会对于已形成良好纳税理性的人,也应当给予便利性、服务性的优惠回报。

  奖励机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良好表现作出高度评价或给纳税人授予荣誉称号。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人们在满足生存等基本生理需要之后,对名誉、地位、威望、获取社会的认同等高层次的心理需求就会凸显出来,因此应当建立税收活动中的奖励机制。这种奖励机制可以包括: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情况,对纳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予以大力表彰,制作奖励纳税人的广告;对纳税记录优异的经济组织授予纳税先进单位的称号;对纳税记录良好的纳税人授予相应等级的税务勋章;开设各种民主治税渠道,奖励纳税人积极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总之,把税收与个人就业、升职、执照、出国、消费、继续深造等联系起来,为纳税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方便和激励。

  (三)架构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加大税收合谋成本

  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打消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的动机。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谋反而会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会进行合谋了。因此增大对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的惩罚值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增大惩罚值有两种途径,即增大惩罚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几率。增大惩罚力度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量刑的轻重,提高几率则是由个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来体现的。在这样的机制设计下,应该能降低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的行为。

  进一步考虑,如果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已经存在有合谋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击破这个合谋体呢?可以借用“边际”概念进行分析,如果合谋体中的一员脱离并检举参与合谋的 其它人的话,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即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很大),那他就会放弃合谋行为,转而检举合谋。公式如下:税收合谋所获得的预期净效用=税收合谋所获得效用一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税收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惩罚力度×披露几率。税收合谋的机会成本=MAX(检举合谋得到的效用;不进行合谋得到的效用)。当增大合谋的机会成本后,既有的合谋体也变得不稳定了。这是因为率先披露者将获得更大的效用。尽管参与合谋的征税人和纳税人在私下里能统一口径,继续组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藉以追求更大的长期利益,但只要他们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累计折现值要小于检举所带来的奖励效用,合谋体就不会稳定。

  架构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的目的在于降低税收合谋的诱惑力。征税人和纳税人是否合谋,取决于合谋的获利与惩罚力度的比较。当收益大于处罚,征税人和纳税人的优势策略是合谋,即无论如何都将选择合谋;只有当处罚大于收益,征税人和纳税人才有可能选择遵从税法,两者的差额越大,则合谋的概率越小。要有效维护税收秩序,不仅要对税收合谋者进行查处,而且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以减少征税人和纳税人面对诱惑的合谋欲望;另一方面,应尽可能降低合谋获利的可能性,完善各项法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给合谋者以可乘之机。

  (四)设立税收举报奖励制度,瓦解税收合谋行为

  为瓦解税收合谋行为,设立税收举报奖励制度是一种较好的机制。税收举报已经成为遏制税收不遵从行为的重要渠道和手段,纵观各大媒体税案曝光,无不与税收举报有关。它为聚集国家资金,惩治税收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法制的健全,税制的完善,税收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和理解,一些公民积极参与打击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活动,对依法治税、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唤起广大民众,必须架构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举报制度。为此,首先,要为税收举报创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与氛围。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法,让广大群众深知护税协税是爱国利民之举,促进群众踊跃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的责任感和权利感。其次,引导群众要举报、会举报、敢举报、乐于举报。广泛实行“税务预告制”和“税法公告制”,使其与天气预报一样为广大群众所关注,使群众懂得哪些行为该缴税,哪些行为属违章或违法行为,怎样举报。群众知情必报是其法制观念觉醒的体现,鼓励群众敢于用实名举报,便于案件的取证查处,要根据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使举报人有安全感,消除其后顾之忧。再次,税务部门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对群众举报的税收合谋案件要慎重对待,认真查处,保证群众所举报的税收合谋案件做到件件有回音,查处有结果,对调查落实的税收合谋行为依法从准、从快、从重予以打击惩治,对举报内容不涉及税收问题的要向举报人作好解释。二是雷厉风行、干净利落地办好群众举报的税收合谋案件,竭力克服敷衍塞责、拖拉推诿的办案作风,坚决杜绝税务部门的麻木不仁和办关系案、人情案,乃至久拖不办的失职、渎职行为,从而保护公民关心、参与税务举报和协税护税热情。三是要设立举报奖励基金。案件查处后,对提供资料的署名举报人,要一次性及时兑现物质奖励,做到言而有信,使举报人获得相应的收益,增强其举报动力与积极性,进而有效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依法治税方针的贯彻实施。四是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护检举人的机制和环境,切实保护好检举人权益,用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打消检举人的后顾之忧。这比增加检举人的奖励标准更有治本的意义。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再高的物质奖励,对于检举人而言,也只是一块“烫手的山芋”。

          作者:阮家福 张士建 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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