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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足“增量抵扣”寻找筹划空间

作者:邹国金
2008/1/15 10:38: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下简称东北“扩抵”)政策出台,使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了抵扣资格,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相比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这种时间优势的重要性,采取合适的方式使这种优势发挥最大作用。一些 税务官员和企业人士提出了一些执行政策应该注意的问题、企业可以采取的合理方法,供读者参考。

统筹考虑各项优惠政策

  吉林、辽宁等地的多位税务官员指出,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一系列财税政策,不仅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政策,还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政策,内容包括: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 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税务官员提醒企业,不要把眼睛仅盯在增值税政策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某些企业来说优惠力度更大。而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局限于增值税认定范围内的企业,所有工业企业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政策;所有企业都可以享受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优惠。正像沈阳好利来食品厂财务经理阕兴业所说的那样,虽然企业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中获得优惠不多,但却可以从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中获得好处。

  当然,企业在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方法时,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是是否可能。由于加速折旧会导致企业近年的税前利润减少,影响公司业绩,需要慎重考虑。中捷机床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杨杰女士说:“公司目前效益很好,每年需要缴纳不少企业所得税,按理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以抵掉一部分税前利润,减轻税负。但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税前利润减少会影响股票价格,不能仅考虑税收上的得失。”大连石化财务处门处长说:“公司隶属于中石油总公司,同样是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由总公司决定,有的还要报财政部批准。总公司内部的各公司都执行统一的折旧政策,不能对东北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而对其他地方公司按通常折旧政策处理。”

  二是是否必要。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作用是增大前期扣除费用,减少税前利润,从而减少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对企业不利,减少了企业从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税利益。

  一些税务官员还提醒企业,由于新政策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对准备通过组建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获得退税的企业有重大影响。这些企业需要认真测算退税和增量抵扣之间的差异,再决定更好的投资方向。

  “增量抵扣”有筹划空间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出台后,一些财务人员开始琢磨如何把增量做大,以最大限度地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些企业准备采取购进固定资产暂不开发票、取得发票暂不认证等手段,希望把增量做大。税务官员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今年采取这些手段没必要。《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税务官员介绍,2004年采取退税的办法,即企业在7月1日以后通过购进、自制等方式取得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不进行抵扣,而是在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给企业,退还税额不得超过2004年比2003年新增的应缴税额。在计算2004年应缴增值税时,进项税额不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因此对今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采取暂不开发票、取得发票暂不认证方法,对2004年增值税增量没有影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在企业有足够多增量的前提下,还可以及时获得退税;即使增量不够或没有增量,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年抵扣,与暂不开票、认证效果一样。税务官员还提醒企业,在7月1日~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应尽快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官员也指出,在明年正式实行抵扣办法后,通过控制购进固定资产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从而调控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则会有一定的效果。因为明年实行“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企业在新增增值税税额较多的月份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减少当月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减轻企业税负。

  一些企业认为,在采取“增量抵扣”办法下,老企业通过设立新企业,并由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交老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在新企业抵扣,可以避开“增量抵扣”的限制。税务官员认为,这种方式应具备几个条件:首先,新企业也必须通过认证,能够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其次,新企业要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同样需要有新增增值税税额,虽然新企业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低,但产生的新增增值税税额也不会太多;第三,购进固定资产交老企业使用的方法必须合适,是租赁还是无偿使用,租赁会涉及营业税、印花税等税负,无偿使用则会带来关联交易问题,必须慎重行事。

  把握政策“临界点”

  记者在采访中,一些企业提出了一些很有意思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问:目前企业符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规定的六大类产品的销售收入达不到总销售收入的50%,没有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如果将来六大类产品的销售收入达到总销售收入的50%,是否能享受抵扣政策?一些税务官员表示,虽然目前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形该怎么处理,但从原理上讲,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就应该允许企业享受抵扣政策。税务机关将来会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税务官员也指出,企业要保持享受抵扣政策的资格,就必须使六大类产品的销售收入每年都达到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这是企业必须时刻关注的“临界点”。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规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范围限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 汽车、摩托车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专家指出,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会产生争议。比如石化公司建造的油罐是属于设备还是不动产,界定就会发生争议。石化公司认为油罐属于企业生产的基本设备,把其列为设备类固定资产,但有的税务机关不这么看,认为其是不动产。专家指出,在实行有限制的抵扣政策下,类似争议在实践中会经常发生,需要财税部门今后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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