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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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在新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相应条款规定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列为免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许多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享受全额的免税政策,而一些其他项目所得也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工程,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外国投资者还是规模较大的中国投资者,对该项优惠可能都不会太过于关注。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只有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时才能适用20%的优惠税率。对于其他企业而言,上述条件将变更为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人民币,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而且上述企业处于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为。 同时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享受15%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简单而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对于符合要求的研发费用给予150%的加计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任何符合要求的研发费用中,合理计入当期损益表的部分可享受50%的加计扣除。如果该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则该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成本的150%作为摊销基础。此外,若加计扣除可形成当年度 税务亏损的,同样使用于五年的亏损弥补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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